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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意见】平远县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时间:2023-05-24 11:05:04 来源:网友投稿

县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6〕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意见】平远县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实施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农业意见】平远县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县粮食安全责任

考核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6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平远县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实施意见。

一、考核内容

根据《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粮食安全责任考核指标涉及6个方面。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

(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

(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六)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

二、考核分工

(一)县粮食局负责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落实

1.执行收购政策;《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安排收购网点。

2.组织落实收购资金。

3.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4.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粮油储备管理制度。

5.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粮食产销合作。

6.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粮食流通产业政策;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7.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8.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

9.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10.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

11.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12.“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粮食依法行政、粮食工作宣传、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和节粮减损。

(二)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落实

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三)县农业局负责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落实

1.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

2.耕地质量等级情况。

3.粮食生产科技水平。

4.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

5.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

6.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

7.县人民政府与所辖下一级政府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

8.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四)县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落实

1.落实粮食补贴政策。

2.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

3.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

(五)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落实

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

2.高标准农田建设。

(六)县环保局负责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落实

耕地土壤污染防治。

(七)县统计局负责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落实

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

(八)县水务局负责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落实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

(九)县编办、县工商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考核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我县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平远县粮食安全责任工作组,成员单位由县粮食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水务局、县编办、县工商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组成。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粮食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落实粮食安全责任考核日常工作和对接市人民政府对我县的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县粮食安全责任工作组成员单位均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项工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考核项目分工,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将各项工作的原始资料、原始凭证、总结材料等相关佐证材料于每年1225日前报送县粮食安全责任工作组办公室。

(二)县粮食安全责任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和我县当年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工作情况,撰写我县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自查情况报告(含自评得分),综合整理相关佐证资料,于次年110日前报县政府审核,115日前将经审核的材料上报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小组办公室。

(三)县粮食安全责任工作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考核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平远县粮食安全责任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府办发〔2015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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