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政府责任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平远县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年度食品安全工作
考核评价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政府责任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粤府〔2012〕97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5〕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
二、考核组织
(一)县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
(二)县食安办按照国务院、省、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负责研究提出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和考核评价方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
(三)由县食安办按照年度考核评价方案,牵头组织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镇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三、考核内容
(一)县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县食安办制订的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指标(具体指标设置和分值根据当年工作重点确定),资金投入和经费保障情况,工作部署和督导检查情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情况,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及核查处置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情况,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情况,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宣传教育情况,以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四、考核评分
县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采取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得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良好;得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合格;得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以上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年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列为下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督导重点:
(一)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瞒报、谎报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考核程序
县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采取自查自评和现场考核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程序为:
(一)平时检查
由县食安办按照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平时检查工作。平时检查主要采取抽检及明察暗访等形式,直接到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平时检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价结果。
(二)年终考核评价
1.自查自评。各镇按照本办法和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方案等文件要求,于每年12月上旬开始自查自评,并于12月下旬前,将相关数据和年度工作总结(自查自评报告)等材料报送县食安办。
2.资料审查。资料审查采取集中分组审查方式进行,由县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组结合各镇上报的数据和工作总结(自查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分,并将结果提交县食安办。
3.现场考核。县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组按照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对各镇进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座谈会等方式,并实地抽查两个企业。对于现场考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当地镇政府指出,并提出工作建议。
4.综合评价。现场考核结束后,县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组对各镇自查自评、平时检查以及年终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并向县食安办提交综合考评及评分结果。
(三)考核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公布
县食安办对县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组的综合考评情况及评分结果进行汇总并形成正式报告,报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审核后上报县政府审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县食安办向全县通报。
六、奖励办法
为有效提高我县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县政府将安排资金,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下拨,用于补贴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并根据年终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全县12个镇总奖励额12万元,具体奖励办法由县食安办另行制定。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食品安全考评得分情况报县考评办计入全县各镇目标管理考评成绩。
七、工作要求
(一)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在考核评价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镇要认真落实本级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并与所辖村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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