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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辽宁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23-05-24 11:05:06 来源:网友投稿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精神,推动全省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共享共用,促进业务整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辽宁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辽宁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精神,推动全省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共享共用,促进业务整合协同,简化行政管理手续,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政务部门是指本省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基础信息资源是指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的信息资源,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

主题信息资源是指与社会经济发展特定主题密切相关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信息资源,如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等。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指各单位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共享的信息技术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明确我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职责分工,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辽宁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推进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推动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平台体系建设,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向省政府提交工作报告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委有关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形成辽宁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推动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统筹推进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与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

各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与共享平台的联通,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编制和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主题信息资源目录,做好相关信息资源的采集、共享和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提出共享需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不断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编写和维护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和管理数据共享平台的责任部门,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列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十条 各政务部门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纳入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如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应于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一条 基础信息资源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通过共享平台在各部门间无条件共享。应依据整合共建原则,在各级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资源库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和维护。

第十二条 主题信息资源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包括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市场监管、价格监管、产品质量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专利信息、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四章    政务共享信息的提供与应用

第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共享平台是管理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

共享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省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网)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各级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采集信息,并及时维护、共享,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

第十五条 列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信息,属于基础信息资源和主题信息资源的,由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管理部门提供共享使用;属于各单位业务信息资源的,由业务部门提供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

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

第十八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也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九条 不同政务部门之间提供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由信息共享主管部门会同提供部门共同核实处理。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

第五章    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一条 省网信办负责会同保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和国家安全等部门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密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保密审查。

第二十二条 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建立信息资源安全保密管理的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共享平台技术支撑单位应保证共享平台的稳定运行,确保共享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完整性,对共享平台运行进行有效的监控。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密保障工作,制定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履行保密审查审批程序,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共享平台应当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查找并排除信息安全风险和隐患。

第二十四条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各级政府要于每年4月、7月、10月、12月底前将季度和全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落实情况和使用效果报告报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提交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依据国家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领导小组每年对全省政务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项目建设资金从省信息化专项资金列支。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国家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政务部门建立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制度。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 各部门、各级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通知整改: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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