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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云阳县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时间:2023-05-24 11:30:14 来源:网友投稿

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待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重庆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管理实施意见》(渝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云阳县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云阳县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

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待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重庆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管理实施意见》(渝财社〔2002123号)、《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民发〔2007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参保对象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严格管理”的原则,将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在乡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含下岗失业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以下简称“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参加云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其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在此基础上,实行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补助。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可参照本办法,由所在单位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医疗补助,财政不负担。

二、缴费渠道

(一)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随其单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负责按规定缴费。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二)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所在乡镇(街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乡镇(街道)负责按规定缴费。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三)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以及个人门诊医疗补助先由参保单位垫付,年底报县民政审核后由县财政预算补助到各参保单位。

三、就医管理

(一)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实行定点就医、住院申报管理制度。县内就医医院必须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外转就医医院必须是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外转就医必须由云阳县医保局审批后方可转院。

(二)我县在异地居住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要进行异地定点就医申报制度,自行选择居住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报县医保局备案。

(三)因公出差或外地探亲期间的住院就医,必须是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凭就医医院的出入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及有效收费票据原件到县医保局按规定审核报销。

四、医疗管理

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费实行门诊基本医疗费个人帐户管理、住院医疗费审核报销管理,门诊特殊病种管理。

(一)门诊医疗费用管理

实行门诊定额包干,县医保局统一为一至六级伤残军人设立门诊基本医疗费个人帐户,除每年应注入的个人账户医疗保险费外,由参保单位缴纳每人每年1000元的门诊医疗补助资金到医保局,再由医保局打入其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及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二)住院医疗费用管理

1.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费审核报销范围,一律执行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及支付标准。

2.确因病情特殊而需要进行的特殊检查、特殊用药和特殊治疗,一律按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审批程序办理。如因旧伤复发需特殊检查、用药和治疗的报民政局并经云阳县退役军人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全部报销。

3.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审定范围及支付标准范围外以及未经批准使用的特殊检查、特殊用药、特殊治疗的费用一律不予审核报销和补助,全部由个人自付。

4.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审定范围及支付标准范围内的应由个人支付部分由参保单位先行报销,年底报县民政审核后由县财政预算补助到各参保单位。

(三)门诊特殊病种管理

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按云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管理现行办法执行。

五、审核管理

(一)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费统一由县医保局进行审核。

(二)县医保局在接到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住院申报后,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即时到住院现场进行稽查,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及时到住院现场或委托住院医疗机构所在地医保部门进行稽查。

(三)医保局或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医疗费用审核。凡经审核符合报销的医疗费用,医保局或定点医疗机构应出据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凭证(票据)。

(四)医保局对有疑问的医疗费用票据应进行审核调查,符合报销的医疗费用应予审核报销。不符合报销的医疗费用应不予报销。

六、部门管理职责

(一)各乡镇(街道)、参保单位:负责办理本乡(镇)、单位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参保相关手续,并先行垫付参保和补助费用,年底将先行垫付的费用报县民政局审核。随时关心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身体健康,要为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生病就医提供方便。

(二)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身份,组织云阳县退役军人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审查认定是否属于旧伤复发;负责各单位垫付资金审核、汇总,报县财政,协助财政部门筹集医疗保险费,并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三)财政部门:负责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险费参保和补助费用的筹集和划拨,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医保部门:严格按规定及时审核、结算医疗费,确保一至六级伤残军人报销的医疗费及时支付。

(五)卫生部门:县卫生局负责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为其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督促各定点医院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保障基本医疗、杜绝浪费”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六)定点医疗机构:要讲求职业道德,坚持按规定治疗和用药,要向患者讲清楚医保用药目录和非医保药品,不得将非报销药品更改药品名称、或低价药品更换高价药品。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监督。

七、违规处罚

(一)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不得开虚假医疗费处方发票、向医生点名要药、以药换物、串换药品和让他人(含亲属)冒名就医、“搭车”开药。上述行为或其他违反医疗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违规报销的医疗费用。

(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管理规定,对除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经济和行政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具体操作办法参照云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云阳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共同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从201110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