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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云阳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24 11:40:06 来源:网友投稿

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简称综合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云阳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云阳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综合交易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设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简称综合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云阳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建设总体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综合交易活动。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综合交易统一市场。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公管委)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综合交易活动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公管办)根据县政府授权制定公共资源综合交易规则、管理制度,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综合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受理投诉,查处综合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简称县交易中心)为全县统一的交易平台,根据县政府授权,履行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或代理)职责,对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出具交易鉴证文书。接受县监察局、县公管办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县发改委、城乡建委、财政局、国资局、国土房管局、监察局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协助县公管办制定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建立评标专家库等。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六条  必须在县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范围是:

(一)工程建设项目执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二)国有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投资(造价、评估、代理、工程、社会审计)咨询等中介机构的选择和管理;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

(四)国有产权、债权、股权转让;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六)公共地段和空间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出租车经营权等的出让;

(七)采用BTBOT等模式的建设项目;

(八)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其他项目。

以上交易项目的综合交易活动包括信息发布、受理登记、交易文件的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过程。

第四章   交易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合同等招投标资料的审批及备案工作。

县交易中心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服务职责。具体包括:受理招投标事项、发布招投标信息、提供招投标查询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服务、提供招投标场地、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公告招投标结果、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场内监管、出具交易鉴证文书等工作。

招投标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增加工程造价超过中标价10%且增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须按程序报项目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局、公管办审批。50万元以上的追加变更必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

县国土房管局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编制、审定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按照规定确定出让底价及增价幅度,根据竞价结果确定中标(竞得)人,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县交易中心承担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职责。具体包括:按照审定的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对外发布出让信息,受理竞买人报名申请,提供竞价场地,组织招拍挂竞价活动,公告竞价结果,对竞价活动进行场内监管,出具交易鉴证文书。

第九条 国有产权交易

县国资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审核(审议)、批准,确认交易方式,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资产评估备案,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或签订,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等工作。

县交易中心承担除纳入市联交所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职责。具体包括: 发布交易信息,受理意向受让方登记,审查受让方资格,提供拍卖师(主持人)随机抽取服务,提供竞价场地,组织拍卖(竞价),对竞价活动进行场内监管,公告竞价结果,出具交易鉴证文书。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依据《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起草《云阳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报县政府批准执行;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审核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和采购文件备案管理,办理采购资金结算,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考核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业绩等工作。

县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代理职责。具体包括:按照审定的采购方式,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提供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服务,受理供应商登记,提供竞价场地,组织项目实施, 公告成交结果,组织货物验收,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做出答复,负责有关采购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工作,负责政府采购资料(档案)的管理,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出具交易鉴证文书。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审查(备案)、评审流程和工作时限。县公管办制定交易活动的操作流程和工作时限。各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的工作时限之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时进入统一交易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推行网上招标。建立评标基准价系数调整、投标保证金收退、招标文件会审等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综合交易活动实行计划管理、进场操作、过程监督和事后鉴证等监督管理方式,形成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执纪执法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各行政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土地出让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的批复、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县公管办。

第十五条 县发改委、城乡建委、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国资局、监察局等部门设立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专职监管人员,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兼职监管人员,代表所在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发改委、城乡建委、交通局、水务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国资局等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对综合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对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综合交易活动的专项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公管办应与各职能部门一道加大对县交易中心工作指导支持力度,共同督促综合交易项目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九条 县公管办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建立统一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评审专家库,完善专家入库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回避辞退等制度,实行专家动态统一管理。

建立投标人、中介机构、评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其资格审查,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核。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载入《云阳县综合交易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按规定限制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二十条 县交易中心应建立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站,健全综合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综合交易政策法规和信息;制定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综合交易信息除在规定的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在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站同步发布。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质疑,也可直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招标人和相关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综合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应当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县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交易鉴证文书,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手续。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等行为的,中标无效,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纳入县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由县公管办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市主管的项目或对有关项目招投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应收取的有关费用,按相关程序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公管办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县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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