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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东港市建设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完整)

时间:2023-05-24 11:40:06 来源:网友投稿

建设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东港市建设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东港市建设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完整)



建设工程项目“绿色通道”

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201535)、《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52)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依托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服务专区,建立“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提前办结”的运行机制,对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条 凡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审查确定。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即可进入“绿色通道”审批:

()国家、省、丹东市和东港市重点建设项目;

()根据投资协议,招商确定到位资金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

()根据投资协议,招商确定到位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

()保障性安居工程、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实施“绿色通道”审批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之外,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将其他事项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按照特事特办、委托代办、跟踪督办等服务方式,简化手续,从快办理。

第四条 除第二条四种情况以外的投资项目,可参照绿色通道审批办法,能简则简,能快则快办理。

第五条 实施“绿色通道”审批的项目,实行联合辅导制和联合踏勘制,其所涉及的审批部门、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等事项,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辅导,各相关审批部门一次性全面告知项目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项目,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在联合辅导会后第2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踏勘。参加现场踏勘的审批部门在踏勘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反馈审批意见。

第六条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指定专人,对实施审批“绿色通道”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并负责与相关审批部门联系沟通,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备齐相关材料。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将所需材料一并报送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向各审批部门发送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分别对相应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事项予以受理,确需补正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人提出明确补正意见,同时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反馈。

第八条 实施“绿色通道”审批的项目,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服务专区内,实行联合会审、联合审图。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各相关审批部门定时、定点、定人、定责会审。参加会审时依据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审查事项,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会审。各相关审批部门根据联合会审意见进行同步审批、随报随批,如不能同步审批,应及时说明情况。审批结束后,由各相关审批部门将批复文件送交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限定时限内提供批复文件时,要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作出书面说明,并最迟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对涉及建设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统一收缴,一站式办理。

第九条 实施“绿色通道”审批的项目,从受理之日起,审批权限内的所有审批事项,审批时限原则上比对外公开承诺时间缩短三分之一,其中对外公开承诺时间3天以下的改为即办制。

第十条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实施“绿色通道”项目审批情况的监督、协调和督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关于服务、作风、效能等方面的制度。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通报、考评、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各审批部门要加强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督查室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项目进行跟踪督查。对于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项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不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不担当、效率低下,贻误工作的,依据《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不作为不担当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丹纪发〔20157)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港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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