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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完整文档)

时间:2023-05-24 11:45:04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云阳府发〔2014〕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工信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完整文档)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云阳府发〔20144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安委〔20132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安全监管,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一)依法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工贸企业要把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建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贸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33号)相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制度和台账,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及时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和评审。

(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工贸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季节性人数变化的以最高时段人数为基数)的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50300人的企业必须配备3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企业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管理资格并持证上岗。

(四)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工贸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按照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要求,全县工贸企业(冶金企业按财政部和安监总局标准执行)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的部分,按照0.1%提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1.5%时,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意,企业当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危险性大的工贸企业(分厂、车间、班组)要积极探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五)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贸企业要明确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主的技术管理机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明确事故管理责任倒查制和技术责任终身负责制,强化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引进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企业要充分依靠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优势,逐步试行将安全管理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实行专家担纲、委托管理的制度。

(六)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要求。工贸企业要对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的规定要求,对“三同时”审批、备案的项目,要按规定报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备案。

县安监局要加强与县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委、财政局、规划局、工商局、国资局等部门的工作协调、联系,建立起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关联审查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核准审批,确保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效运行。安全设备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备案),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做到同时使用的不得投入生产。

(七)全面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工贸企业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行业具体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岗位作业标准,持续改进和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必须于2015年全部实现达标,凡按规定期限未达标的,实施限期3个月整改,限期整改仍不能达标的一律实施停产整顿,对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报经县政府实施关停。

(八)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工贸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及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出现事故征兆后,企业必须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可能波及周边居民时,必须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告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强化生产管理控制,保障职工生命安全

(九)加强危险源监控。工贸企业要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确保各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对于重大危险源,要按规定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对于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也要登记建档,并自行安排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处于受控状态。

(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贸企业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性工作,实行台账管理和闭环管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要进行安全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坚决纠正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坚决禁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生产经营。

(十一)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工贸企业必须落实《工贸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健康七条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行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并实施作业前确认制度,涉及动火等作业还必须执行相关审批制度。

工贸企业有涉氨制冷作业的必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13116号)要求对照整改落实,建立健全重大危险因素监管台账,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工贸企业必须对出现交叉作业的建设施工或检修承担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任,并将交叉作业的安全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范围,制定安全施工、检修方案,完善必须的作业批准程序。

工贸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59号令)要求建立健全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切实落实责任制。

工贸企业涉及冶炼作业的必须按煤气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实施;水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各类料仓清库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隐患存在和发生。

(十二)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的通知》(渝办发〔2010166号)要求,各工贸企业用人单位要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12项管理制度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制度,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备案)工作。

(十三)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贸企业不得将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按规范程序签订的承包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企业要将承包单位纳入统一管理,并对外包人员的安全从业资格实施审查,对工程或检修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十四)推行采用先进技术设施设备。工贸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修改、补充、完善各项操作规程和技术规程,采用先进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企业要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适用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在煤气、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必须安装使用气体浓度探测仪;各有关企业要安装使用桥式起重机准确定位装置、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和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起吊设施。

(十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定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作业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应急措施、作业场所危险危害因素情况及防护措施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法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时,企业还必须大力宣传《工贸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健康七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十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重要途径,是一项惠及企业职工生命与健康安全的工程。工贸企业要依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渝安办〔2010〕6号)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把安全文化建设融入到企业管理工作之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的权益,形成全体职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安全文化企业。

(十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贸企业要针对本企业实际制定并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程序简明具体、可操作性强,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十八)实施企业目标绩效考核。工贸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重要内容,设置目标绩效考核指标,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管理工作之中,严格实施目标绩效考核工作,提倡实施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奖优罚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执行到位。

三、健全工贸企业监管机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十九)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全县各工贸企业安全执法部门、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要落实工贸企业安全监管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将工贸企业安全监管纳入常态安全管理和执法之中。县安监局、经济信息委、商务局、农委、城乡建委、食药监局、旅游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北部新区管委会等应当明确或设置工贸安全监管科室并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县安委会备案;各乡镇(街道)、园区也要明确12名工贸企业安全监管员。

县安监、消防、质监等执法部门(含其委托执法部门)对全县工贸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执法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执法监督责任。

全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建设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县经信委对全县工业企业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县商务局对全县商贸企业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县农委对农产品加工、储存、经营企业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县城乡建委、县旅游局、县国资局等对工贸企业实施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的主管部门对所许可(备案)的工贸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直接监管责任。各部门对审批(备案)的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源头管理,并承担直接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工贸企业在执法范围内,履行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检查、现场执法(受委托执法)、应急救援和处置等工作,并承担属地监管责任。

部门负责规模以上企业监管,乡镇(街道)负责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加强部门联动,强化监管执法。全县工贸企业各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实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对于各监管部门排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互相抄告制度,将违法行为移送给有权执法部门,受理移送的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告移送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企业,工商、电力、燃气、水务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没经原处理单位现场验收,出具复工、复产通知书,不得擅自同意其恢复生产。各监管部门在移送、受理企业违法行为时不得互相推诿。

(二十一)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大对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安全监管人员的能力培训,使安全监管人员具备对企业进行安全监管执法和安全指导的基本能力,具备分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的基本能力;建立和依靠专家队伍,设立专项经费,使安全执法、培训工作从技术上得以保障;配足必要的检测仪器、防护用具和执法设施设备,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县财政要加大投入,帮扶企业推进安全管理,建立全县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机制。对标准化推进实施好的企业,按照创国家三级标准化奖1万元、二级标准化奖2万元、一级标准化奖3万元的标准对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的企业进行奖励。对得到国家、市级推广或表彰的安全生产专项技术、科研项目等实施安全专项奖励。

(二十二)推行委托服务,强化安全监管技术支撑。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作用,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撑。逐步推行执法部门、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和现场检查服务的办法。

(二十三)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严格依法处理企业,严肃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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