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失信问题,根据《辽宁省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辽信发〔2012〕2号)、《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东港市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失信问题,根据《辽宁省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辽信发〔2012〕2号)、《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12〕37号)、《东港市全面推动“信用东港”建设工作方案》(东委办发〔2009〕3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互联网、电话等形式反映有关领域的失信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教育、改正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全市失信投诉举报监管和失信行为的认定等工作。
第五条 市信用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失信投诉举报受理、调查和反馈等工作,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录入到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并根据全省失信惩戒联动实施办法将相关失信主体纳入全省失信黑名单。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和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失信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
第七条 全市开通统一的失信投诉举报电话,建立一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第八条 失信投诉举报受理范围主要包括政府失信、组织机构失信和个人失信三个方面。
(一)涉及政府部门的失信行为
1.政策朝令夕改,不兑现承诺;
2.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失信于外地投资商;
3.超标准收费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
4.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5.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政不作为等严重破坏政府公信力及对外形象;
6.市信用办认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中央及地方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政府的政策无法实施,或者可以实施但可能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不列为政府失信行为。
(二)涉及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失信信息范围
1.严重侵害外地投资客商、合作者利益;
2.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3.商业欺诈、制假售假;
4.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价格垄断;
5.环境污染;
6.坑农害农;
7.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8.侵犯知识产权;
9.市信用办认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九条 通过投诉举报方式无法受理的失信信息范围。
(一)诉讼期间未经裁决的失信行为;
(二)涉及部队、军区的失信行为;
(三)涉及刑事案件的失信行为;
(四)投诉举报人未以实名进行举报或者投诉举报内容模糊不详,无从调查或回复的失信信息;
(五)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六)市信用办认定的其他不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的失信信息。
第三章 投诉举报受理
第十条 市信用中心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接收的失信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信用中心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相关投诉举报工作管理规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举报人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失信行为;
(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在本市的行政区域内。
第十三条 市信用中心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收到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四章 投诉举报办理
第十四条 市信用办对投诉举报信息提出拟办建议,交由承办单位进行办理。并按照相关工作日规定予以督办。
投诉举报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信用办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自收到市信用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送至市信用办。
第十六条 市信用办应对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查汇总,报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对无法办结或未在限定工作日之内办结等情况,承办单位须向市信用办说明原因,市信用办指导协调相关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市信用中心负责将已办结投诉举报的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并征求投诉举报人的意见,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人对办理结果存有异议的,市信用中心应向市信用办报告,市信用办做出二次调查等决定。
第十八条 市信用中心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应当听取投诉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避免激化矛盾;
(三)不得将投诉举报涉密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并告知市信用中心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市信用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部分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记录回访结果。
第五章 投诉举报跟踪督办
第二十一条 市信用中心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访调查、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予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 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信用中心应及时督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投诉举报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投诉举报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转办、交办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办理不当的;
(六)应予督促的其他情形。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 投诉举报统计分析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信用中心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市信用中心应对投诉举报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通过对信息的深度挖掘,对热点、难点和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提出预防预警措施和建议,并报市信用办。
第二十五条 投诉举报取得的信息经根据有关法规的标准认定为失信记录的,纳入到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数据库及辽宁省失信黑名单数据库中。根据有关规定,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动惩戒。如被投诉人(单位)在市信用办调查核实阶段,主动改正并使投诉人(单位)满意的,不作为失信记录纳入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市信用中心应以适当方式定期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承办单位办理投诉举报工作情况等。并统计办结率、满意度等指标,为目标考核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信用办负责监督市信用中心的工作规范执行、保密措施落实等情况;将各承办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情况纳入“信用东港”建设目标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有关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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