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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办法】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引入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24 12:10:03 来源:网友投稿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引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历史文化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拓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的来源,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办法】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引入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文化办法】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引入管理暂行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

资金引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拓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的来源,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规范和加强社会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以下简称“社会资金”),主要是指来源于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或其他途径依法筹集的,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非财政性资金,将遵循“统筹安排、广泛募集、保护文化、传承历史、持续利用”的宗旨。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社会资金管理工作,对于社会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市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局、文广新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会资金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社会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主要用于支持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业,其中包括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周边环境整治修缮,历史建筑的维修和再利用,古村落的保护项目,城市历史地段的保护和发展,以及城市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和发扬工程;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专家聘请、课题研究和公益宣传等;

(三)资助其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活动,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事业的发展。

社会资金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社会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社会资金只限于本办法第四条所述适用范围的支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八条  申请使用社会资金的条件包括:

(一)符合社会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二)有明确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整治修缮的项目,按照《东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社会资金使用申请人使用社会资金需填报项目申请书、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预算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申请材料经镇街(园区)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按照申请项目的进度及资金预算安排拨付资金,并报市财政局、规划局、文广新局备案。  

社会资金申请及支出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网站上公布。

前款所称社会资金使用申请人是指开展本办法第四条所述活动的自然人、社会组织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社会资金的,经核实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资金并责令退回已拨付的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4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3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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