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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3-05-24 12:15:06 来源:网友投稿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及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及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由市级财政预算持续安排2年以上(含2年),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维持机构运转性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普惠性的事业发展支出和基建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的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市直有关单位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市直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监察部门指导市直有关单位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调整与撤销

第六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数量:一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资金,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要坚决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也要予以压缩或实行零增长;二是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一个部门一个专项、没有专项的不新增专项”的要求,严格控制市直有关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数量。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政策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明确主管部门。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

(三)明确设立期限。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五)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度资金安排和绩效目标。列入当年预算安排的,必须具备充分的实施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设立,由市直有关单位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市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资金规模进行综合论证,并由市直有关单位连同财政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设立。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直有关单位以正式公文形式连同《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设立(或变更)预算申报表》、《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库二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2),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写提纲详见附件3),以及其他申请立项的佐证材料一并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二)市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评估并出具复函,前置性审核评估主要包括:

1.市直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2.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市财政政策和财政管理要求;

3.申请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和市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4.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目标等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等规定和社会发展客观要求;

5.若设立的专项资金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市级财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评审结果须达到良或优等级方可按程序办理立项手续;评审结果为中、低或差的,市直有关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调整完善,否则可撤销专项资金的立项申请。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直有关单位连同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需纳入下年度预算安排的新增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度6月底前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将市政府已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纳入市直有关单位的年度预算滚动安排。

第十条  严格专项资金设立。凡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的,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上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当年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支出通过动用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新的增加财政专项资金当年支出的政策和措施。

各部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安排工作经费。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得从专项资金中计提项目管理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后,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具体按第三十二条处理。此外,不得通过申请办理专项资金调整变相延长专项资金存续期限。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调整。专项资金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绩效目标、增加资金安排的,由市直有关单位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设立(或变更)预算申报表》、《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库二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2)。市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调整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复函,由市直有关单位连同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调整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等客观情况,及时清理、整合本部门负责的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直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撤销、归并或整合的申请,市级财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复函,由市直有关单位连同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一)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已不符合现行政策扶持方向、对应的政策目标和特定任务已完成或发生变化、设立的审批依据已作调整的,应予撤销。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低或差;连续两年预算执行率未达80%;财政监督和审计发现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情节严重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三)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且经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责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四)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不显著,使用范围和用途类似,政策目标、管理方式或支持对象相近的应予归并或整合。

(五)因业务主管部门工作职责调整、专项资金管理事项发生变化等其他应予调整或撤销的情况。

若市直有关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调整,市级财政部门将不予安排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市直有关单位须严格落实“一项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最长不得超过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3个月内印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分配方式、审批程序、支出管理、财务管理、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等。逾期未制定的,市级财政部门可暂缓安排预算和拨付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和审核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细化程度分为三级:一级项目、二级项目和二级项目明细:一级项目指完成某项社会经济发展事务所需的支出政策和改革措施(政策规划)的项目;二级项目指在一级项目(政策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至支出功能用途(明细计划)的项目储备;二级项目明细是指在二级项目(明细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至资金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预算申报参照《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执行,二级项目明细(资金使用单位)需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中申报和公示审核结果。

第十七条  所有专项资金编制年初预算时,原则上须同步编列二级项目明细(资金使用单位)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二级项目明细的申报、排序、审核等工作。除突发性因素或临时性急需开支外,专项资金年初预算项目原则上应从二级项目明细数据库中按照排序筛选。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市直有关单位在编制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专项资金在当年6月底前业经市政府同意设立或尚处财政备选项目库存续期。

(二)市直有关单位须在当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请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涉密专项资金按国家、省、市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三)市直有关单位依据国家、省、市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审定的工作计划,市人大有关决定,在当年9月底前根据实际需要对已申报的专项资金组织论证、评审,对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编制滚动计划(明确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补助对象、支持范围、项目内容、资金额度、实施年限等),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四)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应分镇街(园区)、分项目细化二级项目明细支出预算,细化安排的转移支付比例应不低于70%。市级财政部门原则上在当年11月底前将转移支付细化计划提前下达至预计所属镇街(园区)。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和审核管理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2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或预算控制数)批复市直有关单位。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由市级财政部门正式下达镇街(园区)。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为依据,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规范预算变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资金使用单位属市级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资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二)资金使用单位属镇街(园区)单位,由市直有关单位将资金拨付到各镇街(园区)财政部门预算户,并发文告知相关镇街(园区)财政部门和对应预算单位。镇街(园区)财政部门应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在收到市拨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用款单位,由镇街(园区)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

按因素法下达、由镇街(园区)自行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镇街(园区)应将具体项目安排计划报市直有关单位和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资金使用单位属上级驻莞单位或其他与市财政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单位,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二十二条  市直有关单位、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第二十四条  镇街(园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严把项目申报关,优化审批流程,开展数据库改革,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及时转拨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专项资金,建立专项资金定期收回统筹机制,减少结转结余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专项资金使用,严禁挤占挪用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安排自筹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直有关单位、市级财政部门分别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市直有关单位和市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内设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等。

(六)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税法规、政策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情况;

(二)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和申报、审批程序执行情况;

(四)专项资金按规定时限拨付情况;

(五)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直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本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要依规组织巡查监督或重点抽查,每年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范围原则上要达到当年专项资金总量的20%以上。

第三十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资金使用单位等应积极配合,及时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市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应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廉政风险防控,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针对审批等重点环节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完善“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有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

(一)市直有关单位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入库、制定资金总体计划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市级财政部门核准的绩效目标应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级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跨年度支出的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中期绩效自评。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阶段性绩效进行监控,向市直有关单位反馈绩效监控情况。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直有关单位责成项目主管单位进行整改。

(三)专项资金到期或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市直有关单位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专项资金的自评结果及相关评价资料需报送市级财政部门进行抽查审核,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取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评价;20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由市直单位自行开展绩效自评,评价资料备查,市级财政部门视实际情况开展抽查审核。上述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四)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其绩效评价结果要达到优良等次方可按程序申报。达不到优良等次,经评审论证又确需安排资金的,市直有关单位必须调整和优化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才能重新报市政府审批。

市级财政到期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直有关单位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并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市直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按照行政效能监察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镇街(园区)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办理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审批、分配和管理等事项的,市级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镇街(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镇街(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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