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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4 12:30:14 来源:网友投稿

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扶持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市政府安排1千万元,设立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市政府安排1千万元,设立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运用社会中介组织强化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民政局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协调;

(二)负责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和资金使用审核,指导并监督评审工作;

(三)指导并监督专业评估机构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四)审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总结、评估报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等;

(五)审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协助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二)组织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审查;

(三)制定年度预算,协助安排专项资金拨付;

(四)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和委托审计和评估工作;

(五)组织和委托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六)向市民政局报告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七)组织专项资金宣传工作;

(八)完成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

1、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用于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项目建设、咨询服务、资源扶助、聘请技术服务团队、公益场所设施维护等公益服务开支。其中,聘请技术团队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服务,经费标准为壳内孵化社会组织每年每个5万元,壳外孵化社会组织每年每个1万元;孵化基地场地维护及后勤管理费用,每年不超过15万元;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孵化绩效评估,经费标准为每个孵化社会组织0.2万元;为壳内孵化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小额补助,补助标准为平均每个社会组织每月0.3万元,具体视每个社会组织当月活动开展情况而定。

2、支持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社会组织自我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的培训项目。主要对培训所需的教材、师资、食宿、交通等予以资助,单次培训活动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二)扶持社会组织做大做强。

1、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按照加快转型升级,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对我市行业协会实施行业管理、自主开展行业标准制定、产业政策和规划研究,以及开展促进行业内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的相关活动和项目,按照经审核的项目开展经费预算的50%给予资助,每个社会组织每年资助不超过25万元。

2、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共服务:支持突出政府导向、服务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满足东莞市各地区、各行业和基层社会需求的孕育型社会组织发展,重点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或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社会组织开展公共服务项目。每个服务项目以一年为期限,公益性服务按照项目经审核的经费预算的70%予以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其他社会公共服务,按照项目经审核的经费预算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对社会组织进行激励:社会组织或其开展的服务项目获得国家级、广东省级政府部门颁发荣誉的;国家级或广东省级社会组织被我市引进,其登记的办公住所设在我市辖区内,并在我市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项目,获得中央、省级重点媒体(包括《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国社会组织》、《南方日报》主报、广东卫视《广东新闻联播》栏目)报道的;经认定,广东省级的给予1万元奖励、国家级的给予2万元奖励,每个社会组织一年奖励最多不超过2万元。社会组织参与等级评估,首次获得4A级、5A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项目评审、评估、宣传等方面支出。

1、组织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工作经费和专家咨询费;

2、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经费;

3、社会公益宣传经费:运用电视台、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宣传社会组织相关法规、社会组织活动开展的典型事例等,以及向基层推广社会组织培育模式和经验。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市民政局根据加强社会建设的实际需求,确定资助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发布公告。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公告要求提交项目申请。申报项目单位应当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市民政局正式登记,运作合法合规;

(二)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三)制定完善的项目实施计划;

(四)所申报项目不属于国家、省、市政府相关资金资助的项目;

(五)申报单位曾经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三年内没有出现未完成项目的情况;

(六)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十条  申报单位填报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申请理由;

(三)项目目标、任务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项目资金预算,项目获得其他资金资助情况;

(六)接受项目监管和审计的承诺;

(七)项目宣传、总结方案;

(八)其他根据项目实施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建立联合评审工作机制,由专业学者组成联合评审小组,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5-7人,至少有一名财务或审计专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了解申报项目的相关信息,并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意见;

(二)客观、公正、科学、负责地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三)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透露在评审工作中获得的项目信息以及评审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定评审标准和流程,组织召开评审工作会议,评审小组全体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小组应当要求评审委员回避,以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一)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与评审委员有近亲属关系;  

(二)项目申报单位与评审委员有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对获得评审小组同意立项的申报项目,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核,报市民政局审定后公示,对未获得评审小组同意的申报项目,应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同意立项的申报项目向社会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告知申报单位并核实情况,经调查属实的,不予立项;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和项目评审、评估、宣传等支出,按规定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应优先考虑下列社会组织申报的项目:

(一)在三年内获得广东省级、国家级政府部门表彰的社会组织;

(二)在三年内被列为广东省级、国家级专项工作示范点的社会组织;

(三)在三年内开展的服务项目获得中央、省级重点媒体(包括《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国社会组织》、《南方日报》主报、广东卫视《广东新闻联播》栏目)报道的社会组织;

(四)在三年内连续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规范、执行有序、效果显著,项目绩效评估成绩连续三年均为优秀等次的社会组织;

(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4A以上的社会组织;

(六)列入《东莞市市本级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社会组织。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由用款单位按程序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实行专款专用。用款单位应当保证资金安全和规范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实行按进度拨付资金:

(一)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后,将项目资助经费的30%拨付给用款单位;

(二)项目完成中期评估并合格的,再次拨付项目资助经费的30%给用款单位;

(三)项目全部完成并验收评估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项目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年,因用款单位自身原因未能按期执行项目的,收回项目剩余资金,并取消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际支出少于项目开展经费预算,导致已拨付资助经费占项目实际支出的比例大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比例的,应收回多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难以按期完成的项目,由用款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核并报市民政局批准,最长可延期6个月。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的,项目应当终止,收回项目剩余资金,并取消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必须报市民政局批准。经批准终止、撤销的项目,剩余资金应当收回;经变更的项目,必须在原批复的项目资金额度内执行,不得申请追加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  用款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资金的管理,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项核算,接受检查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批准立项后的6个月内,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中期报告;年度终了15天内,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执行、项目绩效等情况。所有项目中期报告和总结报告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汇总整理后,报市民政局审定。

第二十七条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直接服务对象和相关受益人评价、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将项目评估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评估报告,送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定。评估单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市民政局同意,不得泄露项目情况和评估结果。

第二十九条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检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报市民政局审核。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应严格监督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对未使用完毕的资金应按财政有关规定收回。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条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项目执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的成效和先进典型,以点带面,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三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以及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一经发现,即时终止该项目,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二)取消三年内申请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的资格;

(三)三年内不予承接福利彩票公益金购买服务;

(四)已列入《东莞市市本级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取消资质;

(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六)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原《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2178号)于201412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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