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未就业青年的就业技能,促进青年群体就业,结合《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及《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未就业青年的就业技能,促进青年群体就业,结合《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及《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对象(以下简称见习人员):
(一)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已落户东莞的35岁以下未就业青年。
每人只享受一次见习补贴。
第三条 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是按单位岗位需求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将有意向参加的见习人员直接安排到相关工作岗位上开展训练,训练期一般为2-3个月。在见习训练期内,由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相关岗位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
本办法中的单位包括: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承办青年就业见习训练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依法申领营业证照或其他登记注册;
(二)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已建立单位内部培训制度,应有相关工种岗位训练的设施设备和培训指导人员;
(四)能提供适合见习人员的技术类、管理类岗位,并有相关工种岗位的用工需求。
第五条 见习训练单位需经市就业管理办公室认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领的营业证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二)《东莞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认定表》。
经认定后,以后举行就业见习训练只需填写《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协议申报表》并签订《青年就业见习训练项目协议书》,即可招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青年参训。
第六条 就业见习训练期间,对见习训练单位的要求:
(一)见习训练单位需按签订的相关协议所列明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开展训练,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训练内容;
(二)建立见习人员的学籍管理,记录见习人员在训练期间的学习情况,并落实见习人员考勤制度;
(三)见习训练单位需代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办理申领生活津贴;
(四)就业见习训练结束时,见习训练单位需对每个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并填写《青年见习就业训练鉴定表》;
(五)见习训练单位相应岗位应优先招录训练合格的见习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无试用期劳动合同。
第七条 就业见习训练期间,对见习人员的要求:
(一)见习人员需按见习训练单位要求参加训练;
(二)见习人员参训后退训的,需及时向见习训练单位提出申请,并填交《学员中途退训备案表》。
第八条 按见习训练单位实际完成训练人数核拨见习训练单位补贴,补贴款拨入见习训练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一)见习人员完成整个训练期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见习训练单位补贴。
(二)见习人员中途退训的,不给予见习训练单位补贴。
第九条 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参训天数,按35元/天给予见习人员生活津贴,实际参训天数不能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申领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见习训练单位开始训练前,需提交以下材料:
1.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协议申报表;
2.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报名表;
3.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
5.已落户东莞的35岁以下未就业青年需提交户口簿复印件。
(二)在完成整个训练期后1个月内,见习训练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为见习人员一次性申领生活津贴:
1.就业见习训练协议;
2.参训承诺书;
3.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学员鉴定表;
4.青年就业见习训练生活补贴申领表;
5.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学员花名册;
6.见习人员在参训期间的考勤记录(需加盖单位公章);
7.见习训练单位向见习人员支付生活补贴的凭证(可以是补贴签收表或其他形式的补贴凭证);
8.见习人员参训后退训的, 需提交《学员中途退训备案表》;
9.见习训练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10.社保卡异常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领补贴的程序:
(一)训练结束后,由见习训练单位向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经核准的,由市就业管理办公室拨发见习训练单位补贴到就业见习训练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及拨发生活津贴到见习人员个人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账户。
第十二条 见习训练期间,见习训练单位负责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见习训练单位每月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见习生活补贴。
第十三条 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实施办法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补贴申领情况,公示内容包括:见习单位、见习人员、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四条 建立市镇两级的检查处理机制,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补贴进行抽查,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补贴的日常实地检查。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5〕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