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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办法】东莞市水务局污水处理工程运营维护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5-24 12:40:10 来源:网友投稿

污水处理工程运营维护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污水处理工程运营维护安全生产工作,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东莞市水务局污水处理工程运营维护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东莞市水务局污水处理工程运营维护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


污水处理工程运营维护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污水处理工程运营维护安全生产工作,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和市水务局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污水处理工程运营维护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截污主干管网维护工作。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污水处理工程运营维护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市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会同各镇、街(园区)主管部门做好污水处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截污主干管网维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具体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工程运营维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监理制的项目,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对污水处理工程运营维护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及截污主干管网维护单位(以下统称“运营维护单位”)是污水处理工程运营维护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污水处理工程的监督管理、运营维护、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各单位的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别负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各单位的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运营维护单位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章  运营维护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运营维护单位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保障制度;

(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第六条  运营维护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运营维护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停止操作,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向主管人员报告,主管人员应及时解决。

第八条  运营维护单位应在危险作业场所、生产设施、储存设施周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第九条  运营维护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就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运营维护单位应对下列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一是离岗六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二是换岗的从业人员;三是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一条  运营维护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运营维护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  运营维护单位应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向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运营维护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运营维护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运营维护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建立事故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向镇街(园区)主管部门及市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四条  运营维护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事故排查、治理、登记制度,设立隐患登记台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

运营维护单位应经常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运营维护单位应采取防范措施,必要时停产整改。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运营维护单位应及时向镇街(园区)主管部门和市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运营维护单位应确保其自有设备及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六条  运营维护单位委托其它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镇街(园区)主管部门和市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应组织监理单位依法对运营维护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检查运营维护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制度、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监控制度;

(二)组织检查运营维护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方案;

(三)责令运营维护单位立即排除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运营维护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报市水务局依法处理;

(四)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镇街(园区)主管部门和市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应对运营维护单位的安全生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同步组织安全生产会议,检查内容详见附表12

镇街(园区)主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时,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及时登记,并督促运营维护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运营维护单位拒不整改的,镇街(园区)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十九条  镇街(园区)主管部门或市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接到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镇街(园区)主管部门及市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应设立专门的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现场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安监局、镇街(园区)主管部门和市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镇街(园区)主管部门和市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协助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遵照国务院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8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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