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政府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对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审计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对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工程造价审计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对象和范围。
接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是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包括:
1.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2.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3.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公共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
投资规模15万元(含15万元,下同)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由建设单位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法。
1.县政府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组建工程造价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库,终端设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2.项目单位作为委托方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与县公管办等相关单位共同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实施审计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并与其签署正式委托合同。
3.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所需的费用,若项目资金中包含审计费用,则由项目资金中支付;项目资金中不含审计费用的,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支出。
(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工程造价审计服务的准入条件。
1.从事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需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必须具备乙级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近三年内不得有不良执业记录。
2.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执行按审减额核定的收费标准,个别项目可按送审额或审计项目收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共同协商议定。
3.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与被审计项目的委托方或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供货方等存在利害关系,或已经参与编制该项目预决算报告的,应当主动提出并回避。
(四)参与工程造价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责任。
1.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实事求是出具审计报告,并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2.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时完成受委托业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受委托业务,应当在签订委托合同前提出。
4.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在3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1)出具虚假审计结论性报告的;
(2)违规收取费用的;
(3)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
(4)拒绝或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出具的结论性报告进行核查的;
(5)应当回避的审计项目而未回避的;
(6)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因为工作失职或主观故意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
(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社会中介机构审定的工程造价与施工单位结算。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完成前,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70%。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5万元以下的,经验收合格后,可按照相关规定据实结算。
二、县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对全县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和专项审计调查
(一)县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建设项目计划。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二)县审计局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三)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2.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4.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5.工程质量情况;
6.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7.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8.环境保护情况;
9.工程造价情况;
10.投资绩效情况;
11.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四)县审计局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县审计局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六)县审计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由县审计局依法进行处理。
(七)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