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按照《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3号)和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宽甸满族自治县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
实施办法
按照《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3号)和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丹东市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丹工商字〔2015〕7号)要求,本着“一窗受理、联动审批、限时办结、一窗发照”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材料的提交及收取
(一)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无需加盖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即可;
2.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3.组织机构代码证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总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总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税务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1)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纳税人房屋、土地、车船登记表》;
(2)财会人员会计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税员身份证复印件;
(3)未实行“三证合一”的纳税人,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还需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税种登记表;
(4)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表,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二)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2.未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变更涉及税务登记机关改变的,需提交原注册地税务登记机关出具《迁移通知书》、《注销通知书》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三)申请材料的收取及时限。
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收到“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后,对提交的企业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分类。对提交的企业注册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且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取材料凭据》,并视业务办理情况,审查并退回有关原件。
对提交企业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应当场出具《收取材料凭据》,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操作流程及时限
(一)平台传递流程及时限。
1.对提交企业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且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企业登记审批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变更)登记核准意见,将核准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申请材料,通过扫描上传综合业务平台,发送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窗口、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
2. 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窗口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收到企业登记窗口发送的核准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申请材料后,设立登记在3个(变更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业务组织机构代码证系统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将组织机构代码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发送登记窗口、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发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
3.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发送的核准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申请材料,以及代码证登记窗口发送的组织机构代码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税务登记业务系统办理税务登记,将税务登记号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发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对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的,由国税登记窗口将相关意见反馈给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发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
4.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收到代码证登记窗口、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发送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后,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三证合一”登记平台,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号相同的,只加载一个税务登记号)。营业执照加盖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登记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机关核准时间。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将代码证登记窗口、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二)人工传递流程及时限。
1.对提交企业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且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登记审批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变更)登记核准意见,当场将申请材料和《“三证合一”审核表》传至代码证登记窗口。
2.代码证登记窗口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设立登记在3个(变更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在《“三证合一”审核表》上核准组织机构代码。将申请材料和《“三证合一”审核表》传至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书面告之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
3.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登记业务系统办理税务登记,在《“三证合一”审核表》上核准税务登记号,将申请材料和《“三证合一”审核表》返回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对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的,由国税登记窗口将相关意见反馈给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书面告之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
4.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收到代码证登记窗口、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返回的申请材料和《“三证合一”审核表》后,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企业登记业务系统,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号相同的,只加载一个税务登记号)。营业执照加盖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登记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登记机关核准时间。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将代码证登记窗口、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三)登记特别规定。
1.对未实行“三证合一”企业变更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收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分别传递给代码证登记窗口、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
2.企业变更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的,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和税务变更登记。
其中对原无国税登记且未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企业,无需向国税窗口发送或传递相关信息、申请材料。涉及经营范围变更但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的,由国税登记窗口书面意见反馈给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
3.企业因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变更涉及税务登记机关调整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按照变更程序换发营业执照。由迁入地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通知企业到迁出地税务登记机关申请迁移登记,迁入地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后,将核准意见发送或传递给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其中地税登记证号变更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按照换照程序换发营业执照。
4.公司股东或股权发生变化的(股东变更后涉及企业类型变更的按企业类型变更程序办理),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核准或章程备案意见后,换发加载原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将核准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发送或传递给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
5.企业确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由代码证登记窗口、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6.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种登记、纳税人帐户帐号登记、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仍按原登记程序,由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
(四)注销登记流程及时限。
1.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按原税务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到税务登记机关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持国税、地税登记机关出具的税务注销证明材料,按原工商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再按原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
2.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按原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办理。
三、档案管理
(一)书式档案。
“三证合一”书式档案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机关存档。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码证登记及税务登记书式档案分别独立装订成册,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在核发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归档完成。
(二)影像档案。
“三证合一”影像档案应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机关将 “三证合一”登记材料扫描完成,并通过综合业务平台传递给相关部门。
(三)书式材料及影像档案传递。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书式材料及影像档案传递,书式材料传递要记载交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