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潼南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潼南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本办法第五条方式筹措的专门用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区新城管委会是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机构,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分工,高度密切配合,确保试点区域建设成为高质量的海绵城市。
第五条 按照我区城市发展规划部署,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来源一是农发行整体城镇化贷款;二是项目资本金贷款;三是城投债发行;四是PPP模式;五是市级城建资金对海绵城市试点的专项资金补贴。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由区新城管委会管理,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立持续稳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投入保障机制,将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列入潼南区财政预算中,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统筹安排,逐年增长,提高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
第七条 拓宽筹融资渠道,鼓励社会上的各类投资主体向海绵城市建设投资。逐步建立促进海绵城市建设投入和费用筹集机制。促进海绵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并不断加强潼南区城市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奖励、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对按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予以倾斜支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海绵城市试点项目增量成本的补贴、奖励等用途。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属于引入社会资本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由区新城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试点区域海绵城市项目从科学、技术、经济等方面全方位进行可行性论证,按建设时序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经济技术指标、投资概算、投资控制、投资回报方式、风险防控、风险分担、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PPP模式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管理经验丰富、融资实力强大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合作伙伴。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牵头会商各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级和市级海绵城市建设的激励政策,积极支持试点区域海绵城市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政策,推进海绵城市试点的建设。
第十三条 在海绵城市的实施过程中,加强工程质量和运营标准的全程监督,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既有债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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