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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清新区无传销镇申报办法(全文)

时间:2023-05-24 15:10:08 来源:网友投稿

无传销镇申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打击和防范传销工作,铲除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滋生的土壤,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清新区无传销镇申报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清新区无传销镇申报办法(全文)


无传销镇申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打击和防范传销工作,铲除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滋生的土壤,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以及《广东省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方案》、《清远市无传销县(市、区)申报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传销镇,指无“拉人头”聚集型传销行为的镇。  

第三条  各镇政府应当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导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防控机制,切实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区综治、公安、工商等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打击防范传销工作格局。  

第二章  创建活动的开展  

第四条  各镇政府要把创建无传销镇活动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创建无传销镇活动,促进职能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联动机制不断巩固,传销活动的生存空间不断削弱和压缩,综合整治传销效能不断提升。  

第五条  区公安、工商部门要着力查处传销违法犯罪大要案件,将行政处罚与刑事打击有机结合起来,严惩传销头目和骨干分子。  

第六条  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落实责任,加强日常监控,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措施,及时清查传销组织利用出租屋进行传销活动,强化对传销活动的监控和整治。坚持露头就打的原则,将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区工商、公安、宣传和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时代的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兴媒体,广泛宣传打击传销法律知识,使宣传活动深入社区、街道、校园和工厂,提高广大群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意识。要加强对参与传销人员的教育引导,妥善处置因传销引起的涉众涉稳事件。  

第八条  区工商、公安部门要积极推进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及时收集传销人员及案件信息。建立完善现代化信息技术监控机制,加强舆情、警情、情报以及传销活动投诉举报分析,及时掌握传销活动动态。同时,要加强对网络传销行为的监控,坚决遏制传销(包括网络)活动回潮和蔓延。  

第三章  无传销镇的申报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无传销镇:  

(一)本镇行政区域内1年以上无出现“拉人头”聚集型传销举报,或虽有“拉人头”聚集型传销举报,但经查证举报事实不存在的。  

(二)1年以上各类媒体、互联网门户网站无反映区域内“拉人头”聚集型传销活动的报道、消息的。  

(三)其他类型传销(网络传销)活动打击效果明显,社会舆论、群众反映良好的。  

第十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每年9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镇政府向区政府提出申报(或者复查申报)。  

(二)核查。每年10月底前,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区综治办、区文明办、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和区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对申报镇进行综合核查。  

(三)认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参与核查考评的职能部门将核查、认定意见上报区政府批准。  

(四)公示。认定(复查)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区政府对被认定为无传销镇实行动态管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无传销镇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定期复查,每2年一次,复查不合格的,撤销其认定。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并积极申报,被认定为无传销镇的,由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连续2年没有达标成为无传销镇的,区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镇主要领导要接受上级约谈、问责。  

对申报不实、弄虚作假的,由区政府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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