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提高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交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武隆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提高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交公路发〔2015〕73号)、《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路基、路面、边沟、边坡、公路用地、桥梁、涵洞、隧道及防护、安保、绿化、候车亭等附属设施。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监督指导,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并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
(三)统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四)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六)申报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预算本级农村养护资金;
(七)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
(八)负责组织农村公路普查工作。
第五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承担辖区内县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除县道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方案;
(四)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技能培训;
(五)检查、监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六)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考核评定;
(七)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养护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级行政区域乡道公路的养护主体。其职责是:
(一)配合支持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国、省、县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本级行政区域内除县道外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方案;
(三)建立、落实本级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及人员,负责做好乡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督促、检查、指导村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
(四)负责养护管理乡道公路大修、中修和水毁、塌方工程的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并组织实施;
(五)配合县公路主管部门维护本辖区的路产路权,依法、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及附属设施、建筑控制区、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落实养护责任制,实行专人养护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 村道公路的养护由村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群众投工投劳或联合承包。村委会落实1名村委成员具体负责村道公路养护。
第九条 鼓励推行农村公路养护承包责任制,通过竞争的方式将农村公路承包给有养护经验的单位或个人养护;也可成立群众性的农村道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公路养护。
第十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工程交工验收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养护管理单位、养护资金和养护人员,及时组织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县发改、公安、财政、国土、环保、城建、水利、农业、林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乡镇财政配套资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社会捐资等。上级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由县财政按季度拨付县交通主管部门。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县公路管理机构,经考核合格后再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按照道路等级确定补助标准,上级补助标准为县道7000元/公里•年、乡道3500元/公里•年、村道1000元/公里•年,未纳入上级补助的村道由县财政按1000元/公里•年给予补助。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农村公路应急抢险经费,用于农村公路汛期水毁抢险修复;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乡镇水毁实际情况,现场核实后确定补助方案。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运作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五条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养护质量总体要求是: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行车舒适;路面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隧)等构造物完好;标志(识)标牌齐全鲜明,沿线候车亭等附属设施完善;路边绿化美化,靓丽美观,营造安全、畅通、舒适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十七条 路面养护质量要求是:经常对路面进行保养和维护,保持路面清洁、平整,无断板、沉陷等病害。
第十八条 路基、排水系统养护质量要求是:经常培护路肩,保持路肩平整、坚实,利于排水;经常清除路肩及边坡杂草,保持路容整洁;经常修整边坡,使坡面保持平顺、坚实,无冲沟;经常清理疏通边沟,符合排水要求。
第十九条 桥涵(隧)养护质量要求是:加强对桥涵(隧)构造物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使其处于完好状态,保持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 沿线设施养护质量要求是:定期清洗、修理和维护沿线各类附属设施,定期对行道树进行刷白。
第二十一条 养护安全要求是:公路养护生产作业必须注意安全,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公路行车及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内业资料管理质量要求是: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台账,做好日常养护、桥涵(隧)检查等养护工作原始记录,收集整理好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统计、审计、设计文件和交竣工档案等内业资料,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三条 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毁时,养护管理机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道路畅通;同时,按相关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对外发布路况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和村民自治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当地政府、相关单位做好农村公路路政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报告侵占、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用地、料场、应急抢险弃渣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宜林路段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绿化,鼓励种植经济林或观赏林,绿化美化公路。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用地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含填方坡脚、挖方边坡、挡土墙、路肩墙外缘)起不少于1米,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三十条 未经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农村公路、已规划或在建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集市贸易、摆摊设点、设置棚屋、修车场、停车场、洗车加水站(点)、加油站;
(二)积肥、烧窑、制坯、烧荒、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打谷、晒场;
(三)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废土,堆放物品;
(四)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利用公路桥涵(隧)、边沟筑堤蓄水设置闸门;
(五)其它侵占、损坏和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和公路用地。需占用、挖掘县道公路及公路用地的,须经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需占用、挖掘乡、村道公路及公路用地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单位或个人,须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确需在农村公路上修建、搭接公路的,须事先报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保证路面平顺、边沟通畅。
第三十三条 严禁超限超载机动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超限超载机动车在农村公路行驶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三十三条的行为,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三十六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检查、督促,每半年对养护质量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评定,考核结果中日常检查占80%、半年和年度检查占20%,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兑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经费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成绩突出的乡镇给予奖励;对农村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和社会反映大的乡镇,停拨农村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交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武隆县农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武隆府发〔200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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