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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办法】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5-24 17:30:10 来源:网友投稿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工信办法】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有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重点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关键技术创新、组织模式创新及金融创新,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子项目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根据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情况和行业发展规划,拟定本办法配套的各子项目实施细则;

(三)受理项目申请,审核、组织项目评审、验收等;

(四)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五)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和负责项目实施;

(二)确保项目资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对所提供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资助对象:在中山市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有较强资金筹措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八条    使用范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每年市政府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并根据使用范围设立若干子项目,各子项资金额度、扶持范围、扶持方式等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资助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有偿资助等方式进行扶持。每年可安排一定的资金额度用于投入扶持方式。具体按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资助条件和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条件和标准等在各子项目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至各镇区经信部门,并通过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每年集中办理,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镇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镇区经信部门对申报单位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项目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可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合理,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项目实施效益是否显著等。

第十四条  镇区经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扶持重点和需要可选择若干子项或重大项目进行竞争性分配,竞争性分配条件、程序及标准在竞争性分配细则上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对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核心关键技术产业化、组织模式创新等重大项目,可统筹各子项资金集中进行扶持。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专项扶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市政府要求资助的重点单位和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实施项目信用管理,在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个人实行项目全过程的信用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对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需要提请市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市纪委、监察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专项资金管理部门3年内不受理资金申报。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建立重点项目内部审计制度、竣工验收制度,重点对项目建设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经信〔20143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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