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一照多址登记操作办法第一条为解决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因扩大经营规模而增设经营场所的问题,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山市内的一照多址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中山市工商局一照多址登记操作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市工商局一照多址
登记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因扩大经营规模而增设经营场所的问题,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山市内的一照多址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照多址”登记是指企业因扩大经营规模,向工商局申请增加多个经营场所地址,由工商局予以登记的行为。
企业增设的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照多址”登记仅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企业(不适用新设企业);
(二)该企业的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的项目;
(三)企业申请增设的经营场所原则上与原住所在同一镇区辖区范围内,但主营经营项目为生产、制造、加工类企业增设生产、制造、加工场所时,可以与原住所不在同一镇区范围内;
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工商局申请采取一照多址方式登记,也可以申请按照分支机构方式登记。
第五条 “一照多址”登记参照企业变更住所登记程序向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六条 “一照多址”登记除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要求,参照提交变更住所申请材料外,还应增加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采取“一照多址”登记的申请报告(内容必须写明新增经营场所拟从事的经营项目,新增经营场所与原企业的关系,拟申请领取的营业执照副本数量等,企业加盖公章,还需全体股东或合伙人或投资者签名);
(二)采取“一照多址”登记的承诺书(承诺不得单独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由企业承担新增经营场所的所有法律责任等,企业加盖公章,还需全体股东或合伙人或投资者签名);
(三)新增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按照目前执行的场所产权证明材料的要求收取审查);(四)新增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必须以企业名义签署,内容写明新增经营场所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与企业的关系等);
第七条 采取“一照多址”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投资者同时为各经营场所的负责人。
第八条 采取“一照多址”登记的企业各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主营经营项目为生产、制造、加工类企业跨镇区增设生产、制造、加工场所时,所增设场所必须用于生产、制作、加工类经营项目。
第十条 “一照多址”登记,由登记人员在业务信息系统“住所/经营场所”栏分别录入住所和经营场所,并且在录入住所时增加如下表述:“增设×处经营场所,具体为:1、××;2、××;……”。
若录入字数超过限制,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在住所后省略增加录入为“增设×处经营场所,具体见章程”,其章程需增加相应表述。
第十一条 登记人员的审查意见应增加写明该企业具体增设经营场所的情况。
第十二条 采取“一照多址”登记的企业应根据新增经营场所个数申请相应的营业执照副本数,保证每个新增经营场所均有一个营业执照副本,并复印营业执照正本加盖该企业公章后悬挂于每个新增经营场所,做到亮照经营。
第十三条 申请采取“一照多址”登记的企业按照目前执行的市局和分局权限划分进行登记,若权限发生调整,也一并调整。
第十四条 采取“一照多址”登记的企业申请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一并归入该企业档案。
第十五条 对采取一照多址登记的企业及其登记的其他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六条 对采取一照多址登记的企业及其登记的其他经营场所,应当重点检查其经营范围及经营场所是否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一致。
第十七条 对采取一照多址登记的企业及其登记的其他经营场所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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