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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意见【优秀范文】

时间:2023-05-24 17:55:04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民政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处(局、分局)、农委、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意见【优秀范文】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民政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处(局、分局)、农委、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429号),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辽宁省民政厅等11部门联合签发的《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意义

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符合我国基本国情,是深化殡葬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殡葬改革的目标方向。节地生态安葬,就是以减轻群众安葬负担、节约土地资源、保护自然环境、推动移风易俗、倡导社会文明为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骨灰堂存放、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深埋及海葬、江葬、河葬、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近年来,我市积极倡导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初步建成一批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但生态安葬的总体成效还不明显,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安葬观念不强;有关激励引导、规范监管的制度机制不完善;节地生态安葬率不高;部分地区乱埋乱葬、建造家族墓、墓位面积超标、墓碑超高、过度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问题较为突出,迫切需要加以解决。各县(市)区要以贯彻《意见》为契机,进一步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推动我市殡葬改革不断深化,为锦州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基本原则,以激励引导为主要手段,以加大设施供给为重点,以示范创建活动为载体,全面推进以节地生态安葬为导向的葬式葬法改革,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殡葬改革新格局。

(二)目标任务。锦州全市为火化区,除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外,全市城乡居民逝世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引导、创新发展,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葬式葬法改革,不断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力度,努力提高节地生态安葬的比例,力争到2020年,全市当年死亡人口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比例达到50%以上。各县(市)区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推进以节地生态安葬为引领的葬式葬法改革。要着力推行骨灰海葬、江葬、河葬、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着力推行将骨灰在殡仪馆(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等骨灰存放设施内寄存不入土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着力推行对已经存在的散葬坟墓采取迁移到公墓集中安葬腾出土地资源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着力推行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植于公墓内树下、花(坛)下、草坪下,不设硬质墓穴、不立碑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着力推行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骨灰在公墓内采取集体合葬方式、合葬墓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规定的单人骨灰或双人骨灰墓位占地标准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着力推行公墓单人骨灰墓位或双人骨灰墓位占地面积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等等。通过积极推行安葬方式改革,使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逐步为广大群众接受认可,使生态安葬奖补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建造家族墓和墓位面积超标、墓碑超高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厚养薄葬、节地生态、保护环境、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主流方向。

三、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

——提高海葬补贴标准。根据《意见》(辽民发〔201654号)文件规定,从201711日起,锦州市每具海葬骨灰补贴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200元。提高标准部分,省、市财政仍按50%比例承担。省和市提高标准部分除用于保证提供免费海葬服务外,结余部分用于海葬宣传及参加海葬家属吃、住、行的补贴。骨灰江葬、河葬、撒散等葬法可参照海葬政策执行。

——实施骨灰长期寄存免费政策。根据《意见》(辽民发〔201654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开始,各县(市)建立实施骨灰长期寄存免费政策,采取户籍地管理的办法,凡是具有锦州户籍的已故居民,在殡仪馆寄存20年(含20年)以上的,实行免费寄存,所需费用由市、县财政承担。具体承办由户籍地殡仪馆负责。滨海新区已故居民骨灰免费寄存按锦州市区居民办理,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实施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奖励政策。2017年开始,全市所有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须按《意见》规定设置生态安葬区,我市实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奖励政策:凡在公墓内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将骨灰装入可降解骨灰罐(盒)直接埋入地下,地表不留坟头、不设碑,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姓名标识牌,每具骨灰奖补1500元,其中,丧属1000元,公墓运营单位500元。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居民在市帽山公墓、锦州市城乡公益性公墓申报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由市民政局协调公墓单位落实,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具体申报办法由市民政局确定。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及滨海新区居民在辖区内公墓申报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由县(市)区民政局协调所属公墓单位落实,奖补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具体申报办法由县(市)区民政局确定。树葬、花(坛)葬、草坪葬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由属地民政部门协调物价及公墓运营单位合理确定。

——加快建立集中集约安葬奖补政策。“十三五”期间,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建立集中集约安葬奖补制度。对农村地区新增死亡人员选择将骨灰葬入公墓或者将现存散葬坟迁入到公墓集中安葬的,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或免费迁葬。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从福彩公益金和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列支。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安葬情况,加快研究制定其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不断拓展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范围,鼓励城乡居民积极选择节地生态安葬。

(二)加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供给。

“十三五”期间,按照《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规定,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根据已有安葬设施情况和未来需求预测,把握总量、扩大增量、优化存量,科学规划制定本地区城乡公益性公墓特别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十三五”规划,尽快填补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空白,实现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向行政村延伸,为农村居民实现就地就近集中安葬、从源头上解决散埋散葬节约土地资源创造条件。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宜乡则乡、宜村则村,按照先城市后农村,先平原后山区的原则渐次推进。在平原地区,应重点建设以骨灰堂、骨灰楼等以骨灰存放形式为主的立体型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最大限度减少平面公益性公墓,以节约更多的土地资源,省财政将优先支持此类公益性公墓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公益性公墓建设,为公益性公墓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的审批;国土、林业及农委部门负责保障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供给,做好公益性公墓用地手续办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统筹协调公益性公墓建设发展;对历史形成的散坟集中点,可按照公益性公墓建设有关规定就地进行改造利用;海洋与渔业部门协助办理海葬用海相关事宜。

(三)以更多惠民殡葬成果推动节地生态安葬。

各县(市)区要把推进惠民公益殡葬和开展节地生态安葬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同步推进。通过出台实施更多更实的惠民公益殡葬政策,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到殡葬改革的成果,以此来激励影响城乡居民积极响应殡葬改革,自觉选择节地生态安葬,使节地生态安葬逐步成为安葬时尚和安葬主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惠民公益殡葬政策体系建设,在免除城乡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扩面、增项、提标,加快将没有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城乡居民纳入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范围,有条件的县(市)区力争实现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全民普惠政策。

(四)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创建活动。

市民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从2017年开始,指导县(市)区和公墓单位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示范创建活动。通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复制推广,在全市形成争创节地生态安葬示范县(市)区、单位的良好工作态势,不断提升全市节地生态安葬整体水平。各县(市)区要将节地生态安葬示范创建活动同辽宁省生态公墓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实施。公墓运营单位要积极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和生态公墓示范创建活动,认真按照《意见》要求,对未开发的墓区加大节地生态安葬比例,积极开辟不同形式的节地生态墓区;对已建成的墓区逐步进行节地生态化改造,引导群众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对《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实施后仍超标准建墓立碑的,要依法通过拆除等方式进行改造整治;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墓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所开发墓区占地面积的10%;新建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墓位数量不得低于墓位总量的40%;对凡没有节地生态墓区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的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不得评为生态公墓;公办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要带头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十三五”规划,摆上工作议程,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推动节地生态安葬的带头引领作用,严格查处党员、干部违反殡葬管理的行为和事件。不断强化宣传引导,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使节地生态安葬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建立骨灰节地生态安葬跟踪制度,实现精准化管理。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细化政策奖补措施,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落实到位,切实发挥政策激励引导作用。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节地生态安葬具体实施办法,并将贯彻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工作情况及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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