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建立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武隆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建立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安委〔2016〕2号)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县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目标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其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通报,计入全年综合目标考核成绩,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分为生产安全事故考核、重点目标任务考核、平时过程考评。
中央、市属在武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计入县级行业安全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四条 遵循“有事法则”,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重程度分别实行“一票否决”或在考核总分中实行倒扣分,扣分高限为8分。其中: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扣分高限为5分,重点任务考核扣分高限为3分(其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扣分高限为0.5分,由县交安办组织单项考核;气象灾害防治工作扣分高限为0.3分,由县气象局组织单项考核),实行逐项倒扣分,直至该项高限分扣完为止。
对平时的过程考核(通报批评、约谈警示、黄牌警告)遵循“有事法则”,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重程度实行倒扣分。按照《武隆县安全生产黄牌警告暨约谈警示等制度》(武隆安委发〔2014〕14号)要求,被通报批评一次倒扣0.1分、被约谈警示一次倒扣0.2分、被黄牌警告一次倒扣0.3分。被市政府安委办通报批评、约谈警示或被市级主流媒体曝光的,一次倒扣0.5分;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约谈警示或被国家级主流媒体曝光的,一次倒扣1分。
(一)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扣分高限为5分)
对2016年市政府下达的事故亡人控制指标不再分配到各安全工作考核责任单位,一律本着“有事法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实行倒扣分管理。在安全监管责任范围内,发生市上考核控制指标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倒扣0.5分;发生非市上考核控制指标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倒扣0.3分;发生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倒扣1分。
对县公安交巡警大队的事故考核为:1. 在国、省、县道发生的市上考核控制指标类和非市上考核控制指标类生产安全事故,分别以2015年实际死亡人数下降5%为控制基数,每超出控制基数1人分别倒扣0.5分、0.3分。2. 2015年在国、省、县道实际发生市上考核控制指标类生产安全事故5起、死亡5人(含全口径统计数据),实际发生非市上考核控制指标类生产安全事故16起、死亡16人。按下降5%为控制基数,2016年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实际控制基数20人以内。3. 2016年在国、省、县道发生道路交通(市政府安委会全口径统计和纳入考核控制指标数据)生产安全事故总的控制基数在12人(含12人)以内,其中发生市上考核控制指标类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基数在7人(含7人)以内,超基数部分纳入对县公安交巡警大队的考核。
(二)重点任务考核(扣分高限为3分)
年终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照考核办法,对安全重点目标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凡重点目标考核任务未完成的,分别对牵头单位按每次1分、配合单位按每次0.5分实行倒扣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一)所管行业(领域)或辖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发生1次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在安全监管责任范围内,年度累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5人及以上的(县公安交巡警大队除外)。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安全监管责任范围(含国、省、县道)年度累计发生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确定的控制基数5人及以上的;
(四)存在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未及时组织事故救援、事故控制或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导致事故扩大、事态失控或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六)对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上级有关部门督办的安全问题或事故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导致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发生的;同一安全问题或事故隐患被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的;
(七)年度内被黄牌警告3次及以上的;
(八)发生职业卫生安全重大事件的;
(九)年度内安全生产考核被倒扣分5分以上(含5分)的;
(十)因县境内且属安全监管责任范围内的地面超高建筑物、空飘物、电磁环境干扰和因行人、牲畜、车辆、障碍物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 无具体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未与县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中央、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其安全生产工作由县级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实施考核,相关县级行业管理部门于12月2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年度安全生产事故考核统计数据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报送时间截至2016年12月20日。如2016年12月21―31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则纳入当年考核。
第九条 全县安全生产重点单位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度假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遗管委、县白管委、县发改委、县教委、县经信委、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城乡建委、县交委、县市政园林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商务局、县文化委、县旅游局、县卫计委、县移民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供销社、县仙管处、县公路局、县海事处、县质监局、县气象局、县食药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县喀斯特(集团)公司、县城乡发展(集团)公司、县工业发展(集团)公司、县水务(集团)公司。
根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重点任务指标和过程考评情况,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分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和一票否决单位3个等次。其中:对倒扣分在0.8分(含0.8分)以下的单位,按倒扣分以从低到高进行排位,靠前的工作重点单位(9个乡镇人民政府、12个相关部门和单位为先进单位;对倒扣分在1.6分(含1.6分)以下,凡没有进入前21位的重点单位为达标单位;一票否决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确定。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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