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工作办法为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工作透明度,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切实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办法】锦州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政务公开工作办法
为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工作透明度,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切实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工作的水平。
第二条 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司法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司法局机关和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司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负责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联络、协调事宜。
第二章 政务公开内容
第四条 按照上级要求,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司法局机关机构设置及局领导成员
1 .司法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2 .司法局领导成员;
(二)执法依据及办事程序
3 .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4 .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具体应用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5 .司法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承办部门、审批程序、申报范本、办理时限以及办理结果;
6 .司法干警招考录用、辞退条件、程序,表彰嘉奖条令、办法;
7 .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信访工作规定、督察条例,信访、督察部门举报电话、联络方式;
(三)司法局重要工作部署
8 .司法局出台的有关重大政策、工作部署;
9 .司法局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10 .司法局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等;
(四)法律服务、法律宣传、法律保障等工作情况
11 .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公证工作和司法鉴定工作情况。
12..组织实施法制宣传和指导区市县、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情况
13.组织管理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情况
(五)需要以司法局名义说明或澄清的事项
14 .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15 .针对不实传言或谣言,需要以司法局名义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的事项。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对于不属于上述公开范围的事项,如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正常渠道或合法程序向局属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局属有关单位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当报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五条 司法局实行政务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锦州市政府网站公布;
(二)锦州市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公布;
(三)锦州市“平安网”网站公布;
(四)司法局新闻发布会公布;
(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六)其他方式公布。
第六条 各县(市)区局及司法局直属单位,局机关应按照规定要求,主动及时地需要对外公开的事项:
(一)局机关各相关单位应对拟公开事项的涉法、涉密内容进行审查。
(二)拟公开事项须经主管局领导签批后及时公开。
(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监督政务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拟公开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主办单位协商政务公开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七条 遇有下列情形,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在报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向局机关有关部门提出公开的意见、建议:
(一)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应当公开,但局属有关单位未及时公开的事项;
(二)局属有关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内容不清晰、不完整,公开后容易引起疑义或误解的事项;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提出的质询、举报或申请公开的个别事项。
局机关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对研究决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应提出明确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时限
第八条 司法局公告自印发之日起予以公开;
第九条 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司法局通知、通报等应在文件印发当日予以公开。
第十条 司法行政工作有关统计数据,应定期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
第五章 职责与监督
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局属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行政副职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承担政务公开具体工作。
局属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所作规定,列出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第十四条 司法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司法局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对局机关各单位和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日常评估,并及时向市政府、司法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
市局办公室对司法局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及需要进行涉密审查的拟公开事项履行保密审查的职责。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对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 自2008 年8月26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