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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惠来县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23-05-24 19:05:05 来源:网友投稿

县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揭阳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惠来县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惠来县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全文)


县财政专项资金监督

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揭阳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下达的除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以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包括有偿资金、贴息资金和地方、单位配套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应遵循“依法行政,依法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专款专用,讲求效益;依法管理,严处违规”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方式包括:事前审核、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与绩效评价相结合;日常全面监督与专项重点检查相结合;资料审查与必要的实地抽查相结合。      

第五条  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是财政局各职能机构(含局属中心,以下简称业务股室)的共同职责。业务股室应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分管的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检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重点监督检查工作。

县财政局绩效评价股负责对全县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目标及要求

(一)财政局各业务股室应加强对各自分管的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数额较少、同类性质的专项资金可列入相同范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包括:专项资金申报程序、申报所需资料、使用范围、支付方式、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二)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资料的审核,实行申报资料初审、编制、复审、签审责任制,逐级把关,必要时应当对重点事项进行调查。审核中发现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申报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

1、经查实以前年度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存在违纪问题,拒不改正或无故拖延整改,或在安排项目时仍未完成整改的;

2、正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但未按规定向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决算报表的;

3、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尚未批准立项的;

4、应当给予资金配套(含自筹资金)的项目尚未落实配套资金的;

5、正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但未履行合同约定的;

6、申报专项资金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以前年度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差劣的;

8、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健全、没有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财经法规的。

(三)对单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资金使用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名称、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机关、已到位金额(包括财政拨款金额、其他渠道筹集)、项目进度、已支出金额、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效益、存在问题等。财政部门将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各业务股室每季度结束后七天内,向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报送专项资金拨付有关情况(见附表)。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内容及方法

(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对局各相关业务股室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资料的审核情况;资金下达的依据、程序和资金拨付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对项目的实施是否按规定进行跟踪监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进行检查等。

(二)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每年对全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1-2次监督检查(或抽查),局各相关业务股室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有无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2、专项资金到位及拨付情况;

3、配套资金来源、到位情况;

4、要求专户管理的是否按规定开设专户,单独核算,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是否正确;

5、专项资金中属于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6、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是否按规定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7、招投标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无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8、招标项目是否分阶段按程序申请拨款,监理、验收手续是否齐全,资金使用中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工程财务决算是否真实完整;

9、建设单位是否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项目设计、批复、开工等手续是否齐全;

10、要求实行“报账制”管理的,是否严格执行报账制度,财务管理是否规范;

11、已完工项目,是否严格按程序及时组织验收,有无审计报告和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工程决算,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管理手续;

12、项目合同执行情况;

13、资金核算凭证、账簿及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

14、其他。

(三)各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检查,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报批、立项的有关报告、文件和资料;

2、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的文件;

3、项目概(预)算及财政部门投资审核批复资料;

4、专项资金工程招投标有关文件及有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认证报告;

5、专项资金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银行账户资料及对账单等;

6、纳入政府采购的有关审批手续;

7、专项资金项目有关固定资产台账及大综采购入出库记录等;

8、已完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

9、有关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的情况;

10、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1、制定检查工作计划。具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重点内容、检查范围、实施步骤和组织形式等,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2、开具统一的《财政检查通知书》,于进点前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由检查组携带《财政检查通知书》进点;

3、检查人员通过审查被查单位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对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赴关联单位延伸检查等方式,获取证据,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检查人员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签名或盖章。未有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4、对检查事项和内容,检查人员应填写检查工作记录。查出有问题的,应认真填制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必须做到一事一稿,事实清楚,内容完整,所附证据材料齐全,并经被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5、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于10天内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检查报告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八条  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减少、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或追回已拨专项资金,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理的违法违纪问题,移交有权职能部门处理。

(一)擅自改变财政专项资金用途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三)监管不力,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

(五)决算情况不真实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因违规操作,工作失误,监管不力而发生第七条所列专项资金管理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当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并按有关法纪规定处理。

对工作尽职尽责,专项资金管理成效明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年终考核或评先评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为优秀或评为先进,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或嘉奖。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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