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省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支持创新型云浮建设,加快我市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产学研结合的新型科技创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市产学研结合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省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支持创新型云浮建设,加快我市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产学研结合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产学研经费预算,通过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围绕云浮市科技发展布局和重点,要符合产学研合作的重点领域,坚持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项目管理包含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和评价等环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科技、产业政策,制定并发布年度《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负责项目的立项、下达,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的验收和评价,完成项目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三)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评价。
第七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下属项目单位的管理与服务。
(一)组织、指导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支持项目单位的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第八条 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及评价;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真实填报项目实施情况,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知识产权;
(六)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七)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各项科技统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编制和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编写项目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云浮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及装备条件,有相应的研究基础和资金投入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信誉,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如实申报,明确项目实施目标,准确提出考核指标、实施进度和经费预算。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评价档案。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实行专家咨询制,专家咨询意见将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建立《云浮市科技咨询专家库》,并负责定期维护、充实。入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熟悉所在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专家由市科技局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一般按照计划类别、专业领域分组进行,评审委员会应由五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一般应包括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等。技术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如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记录其个人不良信用、评审意见不予采用、取消评审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等处理措施。
评审专家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不得连续三年参加同类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对评审内容和结果承担保密义务。专家与被评审项目存在有可能影响公正性关联的,应事前主动提出回避,否则直接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均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评审意见,不得伪造、修改专家评审结果。相关人员对评审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须通过市科技局班子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立项项目一般是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支撑、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作用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基础上,一般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重大项目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立项文件(含项目财政经费资助额度)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应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确定项目实施内容、进度和考核指标。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应根据项目合同内容,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进行检查,必要时对重大项目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六条 实行项目中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项目实施周期中间,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项目中期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因发生项目重要内容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项目考核指标需要调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中止等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调查和论证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市科技局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或撤销项目计划,并追回已拨付的科技项目经费,且在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单位的项目申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主观故意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
(二)擅自停止项目或变更项目合同内容;
(三)不按时填报《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报告表》;
(四)项目合同规定完成截止期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五)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所有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组织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进行,一般委托项目保证单位主持,重大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负责主持。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以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保证单位三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任务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其完成的合理性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及有关资料,填写市科技局编制的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验收书》,市科技局应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做出批复(包括验收方式、验收组人员和验收活动安排)。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验收书;
(四)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的证明或说明文件;
(五)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六)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七)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八)项目经费拨款、经费收支记账、经费支出等凭证的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组人员由市科技局聘请熟悉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现场)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验收需要,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需要复议三种:
(一)项目已按照合同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0%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项目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三)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需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八章 项目评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评价包括绩效评价与信用评价。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对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目标实现情况、水平、效果、经费使用等,以及项目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所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十九条 项目信用评价是对项目单位在项目进度、技术、经济、知识产权、资金投入与使用、科技统计、重大科技活动等实施过程及落实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进行项目评价。
第四十一条 评价结论作为科技计划调整、项目管理和政策制订的参考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