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锦州市《关于印发锦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义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土壤污染防治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锦州市《关于印发锦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锦政发[2016]6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现结合义县土壤污染现状及经济发展特点,重点针对石油、化工、冶炼为主的地区,重点工业场地和矿山的土壤污染问题,制定义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决策部署,立足县情,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原则,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生产空间集约清洁高效、生活空间安全宜居舒适、生态空间山青水绿天蓝的美丽新义县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及辽宁省工作方案的要求,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国家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技术规定》,制定义县详查方案。依据国家制定的工作制度,对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开展定期调查,每10年开展1次。(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发局、经济局等配合,具体分工详见任务分解表。)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和辽宁省统一部署,完成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各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里组织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环保局牵头,发改局、经济局、国土资源局、农发局、财政局等配合)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县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环保局牵头,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经济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农发局、卫计局、林业局等配合)
二、强化监管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四)编制《土壤环境管理手册》。将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的法规、标准收集分类,开展编制县级《土壤环境管理手册》工作,并适时启动学习法规、标准工作。(环保局牵头,经济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水利局、农发局、林业局等配合)
(五)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重点监管产粮乡镇、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环保局牵头,经济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农发局等配合)
(六)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设备。按照国家和省里安排,全县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参加1轮省里组织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农发局、安监局、林业局、交通局等配合)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及时限要求,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发局牵头,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配合)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严格执行省市政府关于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政策。(国土资源局、农发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农机局、水利局等配合)
(九)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发改局牵头,经济局、审批中心、环保局配合)
(十)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根据国家有关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完成国家省市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农发局牵头,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十一)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辽宁省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农发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动监局配合)
(十二)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农发局牵头、林业局配合)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三)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政府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城建局、配合)
(十四)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资源局牵头,环保局、城建局、水利局配合)
(十五)落实监管责任。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国土资源局牵头、环保局、城建局配合)
(十六)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建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资源局牵头、城建局、环保局配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七)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土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地、盐碱地等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发改局、公安局、水利局、农发局、林业局等配合)
(十八)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环保局)
(十九)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按集约化、产业化、利于监管原则,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发改局牵头,经济局、国土资源局、审批中心、环保局、城建局、水利局、农发局、林业局等配合)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二十)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依据国家和辽宁省市有关规定,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辽宁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子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境保护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配合)
(二十一)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安监局牵头,环保局、经济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二十二)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落实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按照国家及省市要求,到2020年完成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减排工作。(环保局、经济局牵头,发改局配合)
(二十三)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环保局牵头,发改局、经济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二十四)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0年,全县30%的产粮乡、镇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乡、镇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农发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城建局、公安局、供销合作社等配合)
(二十五)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农发局牵头,发改局、经济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合作社等配合)
(二十六)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动监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配合)
(二十七)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农发局牵头,环保局、水利局配合)
(二十八)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生态修复。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城建局牵头,发改局、、城建局、经济局、财政局、环保局配合)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九)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城建局配合)
(三十)制定治理与修复计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相应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计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农发局等配合)
(三十一)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要结合辖区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辽宁省市要求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国土资源局牵头、农发局、发改局、环保局、城建局配合)
(三十二)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农发局配合)
(三十三)监督目标任务落实。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农发局配合)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土壤环境保护治理产业发展
(三十四)积极推广国家级和省级、市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环保局牵头,财政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农发局等部门配合)
(三十五)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农发局、经济局配合)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三十六)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环保局牵头,发改局、科技局、经济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农发局等配合)
(三十七)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发改局、环保局牵头,财政局等配合)
(三十八)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将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相关信息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农发局等配合)
(三十九)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农发局等配合)
(四十)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通过制作挂图、视频,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县委宣传部、环保局牵头,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农发局、文化局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四十一)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政府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报市政府备案。(环保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农发局等配合)
(四十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保局牵头,发改局、科技局、经济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水利局、农发局、林业局等配合)
(四十三)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环保局牵头,经济局配合)
(四十四)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根据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县政府适时与乡镇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乡镇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各乡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审计局配合)
(四十五)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国家切块下达部分)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环保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四十六)如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监察局配合)
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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