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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方案】兴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疫苗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25 08:30:15 来源:网友投稿

开展疫苗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稽查大队、各食药监所:为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疫苗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疫苗监管,防范风险,结合我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方案】兴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疫苗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食药方案】兴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疫苗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疫苗质量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稽查大队、各食药监所:

为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疫苗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疫苗监管,防范风险,结合我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加强我城区疫苗监管,完善疫苗经营管理及使用制度,确保疫苗质量和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范围

城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三、整治重点及检查方式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重点检查疫苗购进、储存是否规范,疫苗购进渠道是否合法,资质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冷链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质量状况是否符合要求,疫苗购进记录和过期疫苗销毁记录是否完善等。

(二)检查方式采取不预先告知的突击检查,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服务中心检查覆盖率100%

四、时间安排

201510中旬开始至20151125日前完成疫苗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食药监所必须高度重视这次疫苗经营质量专项整治,严格按照检查标准、检查重点、工作安排等有关要求,完成监督检查任务。

(二)严格标准,强化监管。各食药监所要结合流通日常监管和年度各项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疫苗经营使用质量巡查力度,及时发现、纠正违规开展疫苗经营使用行为。加强对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杜绝零售企业经营疫苗类产品违法现象。凡是发现药品经营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规开展疫苗经营使用活动的,应立即纠正,并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未经许可违法经营疫苗者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协调沟通,及时上报信息。专项整治中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各食药监管所发现违法、违规销售疫苗和使用假劣疫苗的,应配合大队做好案件查处,及时向局机关药械股报告,由药械股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专项检查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进行认真总结。于20151130日前将总结、检查情况汇总表一并上报局药械股,上报邮箱:291696295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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