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农业部、财政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和《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方案】义县2015-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
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农业部、财政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和《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辽农机〔2014〕58号)、《锦州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补贴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突出重点,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选择粮油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农民利益。
二、补贴机具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锦州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将我县补贴机具范围内产品划分为普惠制和非普惠制两类,对普惠制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我省实行普惠制共8大类、22小类、53个品目;实行非普惠制共6个大类、14个小类、37个品目。
各乡镇在确保普惠制机具补贴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开展非普惠制机具的补贴操作。
(二)补贴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辽宁省补贴目录内的产品,且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机具补贴额和补贴额调整情况由省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的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非农户口应提供土地承包证明)对于非普惠制机具补贴,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将超指标购机补贴对象纳入下一批或下一年购机计划。年度内,个人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
四、补贴操作程序
根据省农委农机购置补贴文件精神、锦州市政府的要求,义县2015-2017年仍然实施将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审批权限下放到各乡镇,并进驻到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本着便民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按照《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实施先购机、后申请补贴。各乡镇实行定时定点、带机申请、牌证办理、核实登记的“一站式”服务方式,操作流程如下:
1.自主购机。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购买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向购机者明示补贴资格,开具全额销售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等信息,并由供货单位完成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2.申请补贴。在县农机局规定办理时间内,购机者向所在地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农机补贴窗口补贴申请补贴资金。提交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票、购机者卡(账)号等相关材料。购机者要在购买机具后30天内(以购机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办理补贴申请。
3.受理申请。补贴受理部门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和材料等进行审核,留存相关材料。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4、补贴公示。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将已受理的补贴机具信息购机者姓名、购买机具、购机总额、拟补贴金额及举报电话在村级公示7天。
5、机具核实。乡镇核实人员根据农机局规定的时间,通知购机者进行购机情况的实地核实确认,进行人机合影,铭牌照相,并出具核实报告,同时农机局完成档案整理、机具核查、牌证照办理、标牌确认、免费办理跨区作业证等工作。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的工作人员须遵守“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查)、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补贴额较高、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及需安装验收的农机)和享受补贴额度较大的补贴对象要组织进行重点核实。并按月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示。
6、发放补贴。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核实无误后,县农机补贴监管办公室审核各乡镇编制的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并定期报送到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乡镇财政所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定期将补贴资金通过购机者账号发放给购机者。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化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提交一次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每季度至少兑付一次资金。县级农机部门要及时完成有关信息录入确认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五、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按照省、市文件规定,乡镇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农机购置补贴的资金管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机具核实、监督管理。
乡镇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办理农机补贴的窗口单位,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购机对象公示、资金申请结算、机具核实、档案管理等工作。要及时主动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
我县为了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义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下设农机补贴监管办公室。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对我县农机补贴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管。
县农机局负责农机补贴调查摸底、实施细则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以及补贴审批工作,负责监管各乡镇受理农民购机申请登记、确定补贴对象、机具核查、组织村公示、编制补贴资金结算报告。
县财政局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相关资料的复核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并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监管工作。
县农机局、财政局负责对各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组织开展全县补贴资金测算和调整,开展县、乡两级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
全县下辖18个乡镇,全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办理。即:稍户营子镇、瓦子峪镇、高台子镇、九道岭镇、大榆树堡镇、张家堡镇、白庙子乡、聚粮屯镇、七里河镇、大定堡乡、留龙沟乡、地藏寺乡、刘龙台镇、头道河镇、前杨乡、头台镇、城关乡,其中的义州镇所有购机户和义县所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到义县审批大厅办理(已在农机局登记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到工商登记所在的乡镇办理)。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县农机、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补贴资金分配、监督检查、机具核实、投诉处理、绩效考核、警示教育等重大工作事项,方案须经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农机、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严格执行规定,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警示教育。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补贴资金管理规定。全面推行农机补贴管理网络化,严格规范补贴办理程序。严格按照机具核实规范开展机具核实,对于需要施工安装的机具,应进行现场核实。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县农机、财政、纠风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三)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画、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政策的新规定和新变化、补贴对象、补贴机具范围、办理程序等。
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处理情况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和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责任,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违规现象和问题要严肃查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县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报省农委。省农委将根据情况将采取约谈告诫、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进一步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