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园区排污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推动园区生态、低碳健康发展,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梁平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梁平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
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园区排污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推动园区生态、低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费是指园区污水处理机构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向其服务区范围内的所有排放污水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排污者在申请签订《供用水合同》前,必须与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签订《污水统一纳管处理协议》和《污水处理费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排污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等。
第三条 园区企业排放的污水,实行统一纳管、集中处理,不得擅自设置排污管道任意排放。
第二章 污水纳管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 排污者排放污水须符合纳管标准。工业污水污染物纳管标准按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文件执行。
第五条 污水中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质的,如: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者必须按标准规定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方可纳管,不得直接纳管。
第六条 禁止向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五)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的,排污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园区管委会、环保部门和污水处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污水排放量和浓度的确定
第七条 排污者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并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排污口(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雨水、污水进入园区雨、污管网前必须设置敞开式监测采样井。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由园区污水处理厂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监测。
第八条 污水排放量按照排污者用水量的90%计收,用水户在用水过程中存在大量消耗而明显减少污水排放量的,报县环保部门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折算率。用水量根据梁平县龙泉供水公司、张星桥水库供水公司供水量核定。
第四章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九条 向企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污水排放量计征,征收标准由污水处理厂按污水处理设施系统的建设维护费用、运营管理成本、企业合理利润、园区排污管网建设维护及收费管理成本等核算出初步价格,与园区排污企业协商确定,并实行动态调价机制。园区综合商住区块居民和经营户生活污水处理费按《梁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梁平发改发﹝2012﹞79号)执行。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的收缴统一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收缴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收支分离。
第十一条 园区污水处理厂与园区管委会结算浅层水处理服务费,由园区管委会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污水处理机构每月实际处理污水量和废水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污水处理价格,按月核定并拨付。
第十二条 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污者,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纳管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污水的,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委托梁平县龙泉供水公司、张星桥水库供水公司代征,按期拨付至园区污水处理费专户,代征手续费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支付。
第五章 污水处理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出水口以及水处理关键部位,应当安装水量、污染物浓度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且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机构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负责水量、污染物浓度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运行、维护费用由污水处理机构承担。废水排放执行环保部门确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机构应当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排污者应当按期向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缴纳污水处理费,每月10日前必须交清上月的污水处理费。对逾期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的调查分析,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依据。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环保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