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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江南区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查处工作方案(完整文档)

时间:2023-05-25 09:15:06 来源:网友投稿

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查处工作方案为加强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及时、有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江南区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查处工作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江南区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查处工作方案(完整文档)


环境违法行为联合

查处工作方案


为加强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及时、有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的精神,为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本城区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联合查处的方式及内容

在日常巡查、处理群众信访投诉、接到上级或同级部门移送及领导批示或媒体曝光中,对辖区内存在违法排污(水、气、声、渣)、未批先建、久试未验、污染环境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企业)开展联合查处。

二、组织领导

成立江南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城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工作,确定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责任目标,部署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江南区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副区长  

   长:江南区人民政府副调研员

     员:中共江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中共江南区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中共江南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中共江南区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江南区环境保护局局局长

江南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江南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局长

江南区财政局局长

江南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江南区农林水利局局长

江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江南区法制办主任

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江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江南区江西镇人民政府镇长

江南区苏圩镇人民政府镇长

江南区延安镇人民政府镇长

江南区福建园街道办事处主任

江南区江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江南区沙井街道办事处主任

江南公安分局副局长

南宁市规划局江南分局局长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江南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城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工作人员从环保等部门抽调或调剂。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通报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研究制订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制度;协调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执法程序

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查处分为联合执法制和案件移送处理制。

(一)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执法制度

环保部门或其他部门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后,认为确需联合执法的,报领导小组批准可启动联合执法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接到联合执法通知(电话或书面)后,派员参加行动,到环境违法项目现场各司其责调查取证,根据自身职责分别查处其违反环保、安监、食药、工商、城建规划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参加联合执法的成员单位自联合执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查处结果,如超出10个工作日方能办结的,请作出处理决定后通报。

城管局等成员单位如认定环境违法项目本身也涉及“两违”问题,有必要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可同时启动相关程序。

各成员单位,以及各镇、街道明确联合执法联系领导具体参加人(须相对固定),并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7日内把名单、联系电话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其他一般案件实行移送处理制

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或线索以抄告函(通知)形式移送有执法权成员单位并做好登记。

成员单位接到案件移送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城区环保部门,如决定不予查处的也要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如超出10个工作日方能办结的,请作出处理决定后告知。

四、各部门职责

(一)城区政府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联合查处的执行及保障工作。

(二)城区环保部门负责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有关环境违法行为。

(三)城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项目(符合《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豁免暂行办法》中豁免条件的项目除外),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四)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开展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的经费保障工作,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力度。

(五)城区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和对城市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强违章占道经营管理,严查露天焚烧垃圾;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城区农林水利局负责严格执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管理的有关法规,严格执行南宁市、城区畜禽养殖禁养限养有关要求,依法查处畜禽养殖违法问题。在审核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核查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对已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在接到环保等部门告知该企业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要求该企业限期改正或依法办理经营加工地址变更手续。督促各类农业、水利建设项目按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七)城区安监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对查处环境违法工作中涉及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城区食药部门负责履行食品、药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但未经环评审批,污染周边环境的项目业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九)安监、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作出建设项目的有关行政许可时,应当同时告知申办人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经营行为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已办理许可手续的,在接到环保等部门函告该建设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后,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撤销或吊销相关许可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十)城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工商登记或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行为。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营业性文化娱乐项目依法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定期向环保部门抄告已办理工商登记且排放“水、气、声、渣”的经营项目及排放油烟异味的餐饮项目。依法对政府取缔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或单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查控环境违法行为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及时发现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线索上报有关责任部门。

2)对环保、安监、城管、食药、工商等部门依法作出的查处决定,积极配合组织落实。

3)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4)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村民不将土地、房屋出租给非法经营企业。

(十二)各街道办事处以社区(村)为单位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并向城区环保部门报告。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村民不将土地、房屋出租给非法经营企业。

(十三)纪委监察局对各成员部门依法履责查处违法项目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组织部门将有关部门领导干部依法履职联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效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十五)宣传部加强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查处活动宣传报道,引导群众、项目业主提高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意识,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十六)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查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活动。及时办理环保部门移交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处理涉案人员。

(十七)城区规划部门负责督促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对环保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建设项目是否属于违法建设问题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定性意见(意见应包括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十八)城区国土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供后监管,配合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区城管局对环保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存在违法问题进行核查。

(十九)供电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配合城区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违法项目停止供电。

(二十)供水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配合城区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违法项目停止供水。

(二十一)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查处工作。

五、其他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联动协作配合中的重要问题。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召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通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联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法院、检察院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参加。

(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涉及“两违”、无证照经营违法行为须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影响城管部门依法提请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工商部门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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