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改善城市公共交通状况,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优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意见】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
交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改善城市公共交通状况,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突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群众出行的公益性事业,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安全可靠、便捷经济等优点,在城市交通体系中占有主体地位,是现代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的基础支撑,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关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选择。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的优先地位,以政府为主导,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进一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要坚持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设施用地、资金投入、路权优先、财税扶持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给予优先保障,形成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发展、优先发展新局面,努力使公共交通成为公众出行首选。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便民利民。向群众提供公交出行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既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要通过编制实施规划、建立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加大财政投入等,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同时要把改善公共交通条件、方便群众日常出行作为公共交通发展的首要原则,优化公交线网,延伸公交线路,延长收发班时间,保障群众公共交通出行更加经济、安全、便捷、舒适。
(二)统筹兼顾,科学规划。既要立足解决当前问题,又着眼于长远发展;既要大力改善县城交通拥堵现状,又要加快城乡公交一体化步伐。坚持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公共交通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科学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引导城市空间布局的优化调整。
(三)切合实际,综合发展。要充分考虑政府投入能力和经营企业承受能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有目标、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城乡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建立适宜的运行管理机制、配套相应的政策保障措施,建立以城市公交为主体、有序发展出租汽车的公共交通综合发展思路。
(四)市场运作,绿色发展。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以各种方式参与县城公共交通配套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按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以节能减排为重点,积极鼓励经营企业大力发展低碳、高效、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升公共交通的时效性和舒适性,增强吸引力,引导绿色出行。
三、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思路和目标
(一)发展思路。坚持“交通惠民、服务发展”和“当期可承受、未来可持续”思路,着力发挥城市规划调控作用,落实用地保障,加快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完善考评补贴体系,提升科技信息水平,增强应急疏运处置能力,努力构建以城市公交为主体、站场节点为支撑、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运输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综合运输体系。
(二)工作目标。到“十三五”末,我县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45%,万人公共汽车保有量达到9标台,城镇规划核心区站点300米覆盖率达到80%,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95%,中级以上车辆不低于85%,换乘次数不超过1.3次,实现居民出行更便捷、乘座更舒适、换乘更方便的目标。
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工作措施
(一)编制公交专项规划,引领城市发展
由交通部门牵头,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规划等部门参加,推进并实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工作,编制《石柱县“十三五”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县域内城市公交线网优化、线路布局及站点设置夯实节点支撑和基础条件。在实施新城开发和旧城改造时,规划部门应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并将公共交通出行影响评价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必要内容。
积极推行公交换乘枢纽和公交首末站场配建工作,独立的公交换乘枢纽、公交首末站建设用地,其规划用途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实施配建的公交首末站,规划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首末站设施在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函》中予以明确,夯实公交首末站配建规划基础。
建立健全规划、国土、交通等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公共交通规划落实的监管责任机制、联系机制和评估机制,加强规划修编的监督检查。如需修改或变更公共交通相关规划内容,应征求交通部门意见并完善相关手续。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保障能力
城乡建设、交通、国土、规划等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15-2011)要求,在推进公交枢纽站建设的同时,加快推动公交首末站、公交港湾站、公交临时停靠站建设工作,逐步改善我县公交基础设施条件。
公交首末站的建设费用从多渠道解决,由公交企业建设的,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其余部分由公交企业通过公交站场综合开发等形式解决。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配建的,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
项目配建的公交首末站,应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建设、竣工,同时按要求与项目一并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手续。加快公交港湾式站、公交临时停靠站建设工作,港湾站、临时停靠站的规划、设计、用地、资金和施工等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的(非乡镇规划区内),由交通部门负责;乡镇(街道)规划区内的,由所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
(三)加强用地综合开发,拓宽投融资渠道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与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相互衔接,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规划部门牵头,财政、城乡建设、国土、交通等部门共同参加,建立综合开发监管机制,确保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原有功能和规模不缩减,确保开发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稳步深化公共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公交企业利用优质存量资产,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开展与运输服务业相关的其他经营业务,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强市场融资能力。通过加强银企合作、创新金融服务,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优质、低成本的融资服务。
(四)加大政府投入,完善补贴机制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重点增加综合交通枢纽、站场建设、新能源公共车辆购置和更新及公交充电桩的投入。对承担公益性服务义务的公交企业,健全并完善公交优惠群体专项财政补贴机制,对公交企业的优惠群体专项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用于政府向公交企业购买服务补贴。同时,公交企业要加强优惠群体IC卡的刷卡监督,通过有效措施,确保优惠群体享受优惠,严防非优惠群体冒用、盗用等现象发生。合理界定补贴补偿范围,对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建立基于公共交通企业成本核算、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基础上的合理补贴机制。
发改部门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车辆类型等级、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各种公关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公关汽车、出租汽车、班线客车之间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
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车辆的车船税;对充电式公交电动车运营用电,实施电价优惠。建立公共交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的增长机制。
(五)保障公交路权优先,鼓励智能交通发展
由公安部门牵头,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等部门共同参加,制定和落实公共交通在路权使用、交通管理及信号设置等方面的优先措施,调整公交车辆与其他各类车辆的路权使用范围,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专用车道、专用线和专用街道及其标识,特殊路段划为公交车专用路段,为创建“畅通石柱”奠定基础。保证公交车辆对道路的优先使用权,要落实道路叉口的“公交优先”的通行权。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公交车专用导向车道。在道路交叉口,公交线路的走向可不受禁左、禁直等交通管制的限制。取消公交停靠站前后15米划设的临时停车位,禁止社会车辆在公交港湾站、停靠站前后15米范围内停车,依法查处社会车辆随意占用公交港湾站、停靠站、公交专用车道,干扰公交车辆停靠、驶入(出)的行为,保证公交车辆对专用车道、专用停靠位优先使用权。增加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管理设施投入,加强公交港湾站、停靠站、专用车道、优先车道监控和管理。增加城市交通信号管理投入,扩大公交信号优先范围。
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监督、行业管理和运营管理的应用,重点建设以卫星定位系统、无线视频监控(3G)等应用技术的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系统;逐步建立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促进各种公关交通内部以及其他交通方式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建设,全面推广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加快其在城市不同交通方式中的应用。
(六)强化安全应急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切实加强公共交通安全监管,将公共交通企业卫星定位系统、3G视屏监控系统接入公安、安监监控系统,防止“孤岛”信息,建立部门联动、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置高效的城市公交应急反应系统。重大公共交通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工程标准,加强验收管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作为安全责任主体,严格实施车辆维修和报废制度,落实车辆、人员、站场、安全应急灯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构建安全应急管理评价体系。
(七)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市场秩序
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规章制度,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资金投入、路权优先、财税扶持等优惠政策提供法制支撑。物价部门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监审制度,为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合理补偿提供重要参考。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在运营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管、考核,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考核和约束机制,对公交企业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进行定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衡量公交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大力整顿公共交通市场秩序,建立公安、城乡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维护公共交通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要以车站、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加大对非法运营车辆的清理,依法查处电动三轮车等未取得营运资质非法从事营运等违法行为,及时妥善处理影响公共交通行业健康发展的各类矛盾,为县城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经营环境。
(八)强化交通综合管理,打造一体化交通出行体系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调控引导个体机动化交通需求。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探索实施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停车场差异化收费政策。逐步建立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出租车电话约车服务,方便群众乘车。发展灵活多样的交通服务方式,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手段,满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商务、旅游等多样化出行需求,提高车辆利用效率。
(九)强化组织保障,形成协作联动机制
1. 加强领导。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县政府决定成立以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城乡建设、财政、公安、交通、国土、发改、规划、工商、国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石柱县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公共交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2. 加强宣传。强化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流动宣传、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营造有利于公交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培育良性的城市公共交通市场。
3. 加强联动。建立由交通、城乡建设、财政、公安、国土、发改、规划、工商、国税等部门参与的公共交通协商制度和联动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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