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工作实施方案为了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助推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关于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石柱县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
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助推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关于印发石柱县2015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石柱委办〔2015〕3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0〕59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内38家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常年存栏生猪当量100头以上)依法予以关闭,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发展全县畜牧产业,建立环境友好型产业,坚持畜牧生产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原则,推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鼓励自觉关闭、适度补偿和强制关闭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整治目标
到2017年,关闭禁养区内38家规模养殖场。2015年关闭14家,2016年关闭12家,2017年关闭12家。
三、资金来源渠道
关闭补偿资金从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中解决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县财政资金解决。
四、2015年关闭14家养殖场的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补偿评估(2015年11月15日—11月25日)
由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牵头,县财政局配合,聘请中介评估公司对14家禁养区养殖场进行现场评估,并按照补偿标准作出评估报告公示到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二)第二阶段:下达通知签订协议(2015年11月26日—11月30日)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向拟关闭的养殖场下达关闭通知书,并按照公示后的评估标准与养殖场签订关闭协议(协议书文本由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统一拟制)。
(三)第三阶段:自行拆除(2015年12月1日—12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禁养区养殖业主自行关闭并拆除相关设施,做好现场影像资料的收集。拆除完毕后,由县畜禽养殖场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环保局、县财政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偿资金。
(四)第四阶段:对未自行关闭拆除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2015年12月21日—2016年1月31日)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未按要求进行拆除、关闭的禁养区养殖场依法下达拆除或者关闭决定,并依法强制执行。
(五)第五阶段:考核考评(2016年2月1日—2016年2月10日)
县畜禽养殖场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评,并将结果纳入环保考核重要内容。
(六)第六阶段:建章立制(2016年2月中下旬)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日常巡查责任机制,组建工作班子,落实乡镇(街道)、村干部责任,定期检查,防止反弹,及时制止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者,报县级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2.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城乡建委、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要依据各自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严把新建规模养殖场规划选址审批、建设、竣工验收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关,对违法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的行为,按照违法建设规定进行查处,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县畜禽养殖场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领导任组长,分管畜牧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关闭拆除工作的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并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跟进方案的实施,组织开展关闭拆除后的验收工作,负责补偿资金拨付,收集整理工作信息,负责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部门的工作联系,组织对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能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辖区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养殖场组织实施关闭工作,负责对辖区新建项目的巡查、制止、报告和情况统计等工作。
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负责统筹关闭工作,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关闭工作,收集相关信息,完善整理相关资料,制定养殖设施设备补偿标准,组织中介公司进行核算、核实评估等。
县环保局负责对关闭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监督检查,对不按期限关闭拆除的业主,要依法责令限期关闭并给予处罚。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使用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畜禽养殖场关闭工作秩序,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强化督查考核
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关闭工作推进情况的督查,定期通报乡镇、部门的工作推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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