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夯实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提升公路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意见】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
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夯实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提升公路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84号)精神,结合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现状及全县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县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全工作各项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红线意识,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线,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抓手,按照“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的方针,坚持“突出重点、分布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治安、综合治理”原则,大力整治公路安全隐患,切实加强以农村公路为重点的公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管理水平,努力促进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不断满足全县公路安全出行的基本需求。
二、总体目标
(一)2015年底前,完成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基础台账,完成治理规划,健全完善严查车辆超限超载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并按计划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140公里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基本实现全县省道公路防护设施的全覆盖。逐步推进县、乡、村道公路生命防护设施的建设。
(二)2017年年底前,计划累计完成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300公里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整治。
(三)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道及其以上的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通行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加强。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公路安全隐患
2015年7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安办〔2014〕52号)要求,对行政区域内的国、省、县、乡、村道路,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公路安全隐患底数,建立完善的基础台账。今后每年9月底前,要根据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情况,完成动态排查、定期复查工作。其他各类专用道路安全隐患,由道路权属单位负责排查。其排查范围主要为:急弯路段、连续长下坡路段、陡坡路段、视距不良路段、路测无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路段、缺乏标志标线路段、平面交叉路口、桥梁路缘石高度不足路段等。
(二)大力整治公路安全隐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针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按照“先急后缓、技术可行、经济可能”原则,于每年10月底前制定次年整治计划、落实治理资金、确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县政府对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实行“年初挂号、年底销号、分级挂牌”督办制度。纳入年度治理计划的公路安全隐患,次年12月底前由交通部门牵头,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参与,按程序组织专项验收,经现场验收确认治理到位后予以销号。对纳入年度整治计划未按期完成整治的,纳入下一年度挂牌督办范围。对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公路,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的,在隐患整治到位之前要对线路进行调整;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整的,应当暂停营运。对2017年年底前要求完成隐患治理的重点路段,要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做到重点治理,保障到位。县政府将督促责任单位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对治理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切实加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做到生命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认真测算并计列安全设施建设经费,审批部门进行必要的审核,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并同步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确保新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完工后,要严格按照公路管理权限,组织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人员对安全设施进行交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和通车。
(四)切实强化公路安全设施管理养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根据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安全性能不适应新情况的,应结合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及时升级改造;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要及时修复,修复时限自发现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以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县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大联合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惩治偷盗公路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
(五)加大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力度
加大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力度。建立健全车辆超限运输联合管理机制,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改装车辆的行为,严格追究非法生产、改装企业责任,坚决杜绝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出厂上路。对在用非法生产、改装的车辆要强制予以整改,对非法拼装的车辆要强制拆解。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违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要坚决予以纠正。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快落实公路货运车辆安装限载装置制度。制定并落实治超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货运源头、车辆生产或改装源头和监管源头相关单位、部门及企业的责任。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输管理者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力度。
(六)严厉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积极推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在货物运输主要通道、重要桥梁、高速公路入口处等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等技术设备,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积极推动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非现场执法。积极推广重点货运源头运政执法人员巡查和派驻制度,坚决遏制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运输。实施高速公路入口车辆超限运输管控,在高速公路入口安装称重设备并在有条件的入口处设置卸载点,依照相关规定对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实施劝返或卸载等措施,禁止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探索利用计重收费等检测数据加强治超执法管理。
(七)加大资金保障与政策扶持
按照以县财政资金为主,并积极争取市级补助资金的原则,加大对完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安全设施、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施的资金保障力度。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探索引入保险资金,拓宽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资金1000万元,县交委每年争取上级安保设施建设资金500万元以上。
(八)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依托公安、交通、工商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建立运输企业及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严格落实超载驾驶员记分制度,公安部门对交通部门移送的超载运输驾驶员要实施违法行为记分扣分处罚。依法建立和完善诚信信息披露和查询系统,对受到行政处罚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运输企业的信息纳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予以限制和约束,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机制,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健康发展。
四、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由乡镇管养的乡道、村道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和道路业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二)县发改委:负责督促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安全性审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三)县财政局:负责按县政府要求批准年度的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筹集并及时下拨治理经费,同时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争取市级补助资金;预算超限点建设、运行费用,确保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人员经费落实到位。
(四)县交委: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属辖区内的乡道、村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和引导县公路管理局对本辖区国、省、县及部分乡道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超限运输动(静)态监测系统建设,加强超限运输治超工作的组织、督促、协调、指挥与考核监督,深入开展货运源头超限运输管理,依法处理超限运输车辆、企业和人员;督促县运管所加强对客运企业运营车辆的安全隐患排查,加强运营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运营企业,车辆和人员;加强与公安、安监等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完善“黑名单”管理制度。
(五)县公安局:负责全县辖区内道路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排查,并与道路权属单位一起制定整治方案,处置安全隐患;加强与交通、安监等部门信息共享,会同交通部门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查处力度,配合协助高速公路入口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严格落实违法超载驾驶人记分制度;依法查处聚众滋事、堵塞通道、破坏设施、闯关打人、阻碍执法等恶性事件和违法行为,必要时派员驻守高速公路入口,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六)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全县工业园区内道路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七)县旅游局:负责全县辖区内旅游景点内道路交通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八)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九)县质监局:负责检查从事拼装、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依法对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实施计量检定,积极参与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治理专项行动,对超限运输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配合开展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运输管理;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十)县林业局:负责本辖区内林区道路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十一)县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综合指导协调,对重大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目标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对全县区域内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编制建设规划,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督促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强化质量监督,注重经验总结,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实施,切实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成为平安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管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编制建设规划,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每年按计划确定一批重点路段,整治一批重点隐患。要加强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治,对一时不能治理的隐患要采取临时性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
(二)规范工作机制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会商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建立交通、公安、市政、安监、旅游、财政等部门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会商机制。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等级建档,建立隐患数据台账,夯实基础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排查、抄送报告、会商等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严格工作考核
由县安委会加强对各道路权属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将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逾期未治理到位而引发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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