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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石柱县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及改造移交管理办法(完整)

时间:2023-05-25 10:30:07 来源:网友投稿

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及改造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石柱县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地完成在建、在用供水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石柱县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及改造移交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石柱县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及改造移交管理办法(完整)



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

设管理及改造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石柱县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地完成在建、在用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及后期管理工作,确保县城供水水压质量、水质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卫计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重庆市市政委、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居民住宅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市政委〔201449号)以及《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石柱县城区(含南宾、下路、三河)城镇供水范围内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移交和维护管理工作。非居民住宅供水管理体制不变。

第三条【设施范围】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二次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住宅用户贸易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储水池、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贸易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不含消防供水设施以及贸易结算水表以后的用户用水设施)。

第四条【新建、在建、在用设施的界定】  本办法中新建是指拟建尚未启动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本办法中需改造移交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由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建或在用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其中在建是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方案已于2015111日前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正在建设且尚未交付使用的县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用是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已于2015111日前竣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已投入使用的县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产权界定】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改造移交或直接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时只移交维护管理权,移交后其产权关系保持不变。

第六条【工作原则】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运营管理移交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实施、用户自愿、改造移交、专业管理、同城同价”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运营管理主体】  石柱县城二次供水原则上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为运营管理主体,除现有二次供水企业运营管理的小区按照自愿原则业主不同意改造移交的外,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全面负责我县县城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实施、验收、改造移交、运营和维护管理。

第二章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管主体】  为实现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及管理,新建居民住宅凡涉及二次供水的,按建管合一的原则,全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承担设计审查、建设、组织验收和运营管理。

第九条【建设费用】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部分建设、安装费用由项目建设业主承担,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二次供水用户入户价格进行核算,并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建设协议,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二次供水分项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付清建设相关费用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方可正式供水,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全面接管该项目二次供水经营管理权。

第三章  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

第十条【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及主管部门参加二次供水工程设备及材料、隐蔽工程和竣工通水的验收。建设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和营运管理。

第十一条【移交质保】  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原合同约定有质量安全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应同步移交工程质量保修金。自移交之日起在原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因工程设备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质量保修期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将剩余质量保修金无息退还建设单位,超出质量保修金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移交程序】  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程序:(一)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技术规范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备、材料、隐蔽工程和竣工通水验收。

(二)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整改或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整改(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整改合格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三)建设单位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石柱县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四)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管理,实现抄表到户。

第四章  在用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

第十三条【改造】  需改造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不符合《重庆市住宅用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DBJ50/T-187-2014)建设的在用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改造费用】  在用且需要改造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所需资金由居民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共同承担,其中,居民户承担300/户,其余部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共同承担。改造前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户应另承担一户一表改造费用,改造费用按一次供水一户一表入户价格执行。

第十五条【用户自愿原则】  按照自愿无偿的原则,经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专有部分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将现有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权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外的现有其它二次供水管理主体,如能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同城同价等相关规定,并承担今后用户表前供水设施的维护费用,保证居民安全用水和社会稳定,在用户自愿的基础上,可继续经营管理。否则,按用户自愿的原则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管理。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接管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及其附着建筑物享有无偿使用的权利和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同步改造】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与对应部分居民住宅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改造计划的制定】  南宾镇、下路镇、三河镇相关社区(村、居委)、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或配合县水务局、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现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调查摸底。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出的改造移交申请和现场核实情况,确定需要改造移交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项目和直接移交项目,编制整体和分年度改造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改造与接管原则】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按照“改造一批,移交一批”的原则和改造工作计划,对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改造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对现有二次供水管理主体申请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改造成本由现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和业主自行协商出资方案对二次供水设施及一户一表进行改造,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实现抄表到户、享受同城同价。

第十九条【维护管理责任】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供水设施维护管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计量表后的供水设施由业主自行负责维护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做好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维护和运营管理工作。

已改造移交或直接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44号)的规定,符合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条件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按有关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未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政府负责协调业主出资解决。

第二十条【移交期间的供水保障】  在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以前,供水责任属于原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原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不得擅自终止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或者降低运行维护管理及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改造前置条件】  需要申请改造移交的县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居民生活住宅;

(二)住宅生活用水与消防系统完全分离;

(三)移交前债权、债务、水费等已全部结清;

(四)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台账资料齐全;

(五)业主自愿申请;

(六)移交后5年之内居民住宅不会拆迁;

(七)能满足必要的改造安装条件。

第二十二条【改造程序】  在用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申请程序:

(一)小区业主委员会召集所涉及用户业主大会,经所涉及用户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由召集者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申请材料交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尚未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所在社区(村、居委)代行相应职责。

(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照相关标准,现场对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状况进行评估认定是否需要改造。

(三)评估认定需要改造的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以下程序实施改造:

1.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乡镇人民政府、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改造事宜,并编制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改造方案,提交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所在社区(村、居委)。

2. 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所在社区(村、居委)组织全体业主就“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实施。

3. 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石柱县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表》、《石柱县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协议》。

4. 用户出资部分的改造资金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所在社区、村、居委统一收取并交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根据花名册开具收款凭证),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协商具体改造时间。

5.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进行改造,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做好改造工作。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改造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6. 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改造完成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居民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四)评估认定不需要改造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可直接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或社区居委会签订《石柱县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表》、《石柱县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协议》,并与居民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第五章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第二十三条【运行维护费用】  新建和改造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按居民用水量在一次供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价计收,其加价计收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县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同城同价。

第二十四条【收益平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改造和运行维护费用亏损部分在未来收益中平衡解决。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乡镇二次供水】  各乡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及改造移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5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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