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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方案】关于印发营口市鲅鱼圈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时间:2023-05-25 10:40:09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印发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方案】关于印发营口市鲅鱼圈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农业方案】关于印发营口市鲅鱼圈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永久基本农田

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文件精神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切实保障我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我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完善工作,原则上应在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应以规划调整完善为前提,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统筹耕地保护、城乡发展和生态建设,与各类各业用地做好协调,确定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保证基本农田数量足、质量好、能保住。在规划调整完善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编制保护图册,严格监督管理。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通知精神,在原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开发边界的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进一步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通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全面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明确基本农田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以及片(块)编号等信息,编制基本农田划定图件,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层层落实保护责任。

(二)工作任务

1.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在已批准的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获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结合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将基本农田任务落实到图斑,明确基本农田的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以及片(块)编号等信息。

2.建立完善基本农田图、表、册。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制作工作底图,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村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划定平衡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并形成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

3.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按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统一规范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宣传牌等标志,对原有可以重新利用的标志牌进行粉刷、维护。同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识的管护措施,明确专人,落实保护责任。                            

4.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将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的村负责人、组责任人(或农户代表)和涉及的农户个数。区对乡镇、乡镇对村层层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村对农户订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卡》,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片(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5.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并将基本农田图、表、册和标识牌位置等纳入数据库管理。

二、划定工作依据与工作基础

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依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调整完善方案,充分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切实执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要求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

4.《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

5.《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6.《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38号);

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

9.《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调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10.《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1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

12.《关于印发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49号)。

(二)工作依据

1.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相关的图件、表册、数据库以及文字等资料。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包括图件资料和数据资料。

3.《营口市鲅鱼圈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涉及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涉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土地整治规划成果和项目验收资料。

4.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等成果。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以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5.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最新的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三、划定要求

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质量有提高、数量不减少。

(一)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城镇周边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区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2.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区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其他应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二)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的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

在划定过程中,发现现状基本农田中,有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应当予以划出,并补充划定质量符合要求的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依法依规批准修编或调整,不得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优质耕地划出。

四、工作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田文阁同志担任,成员单位为营口市国土资源局鲅鱼圈分局、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区规划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林业局、区环保局。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营口市国土资源局鲅鱼圈分局,办公室主任为营口市国土资源局鲅鱼圈分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组织协调工作。区直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审查等有关工作。

营口市国土资源局鲅鱼圈分局负责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上报区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到市级初检。负责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纳入同级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工作。

区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中涉及耕地的土壤质量、地力等级的审查,并提供有关土壤质量、地力等级等有关资料;会同环保局对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及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进行认定。

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开发边界的确定、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中涉及的城市开发边界范围予以审查。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等宏观经济发展需要的审查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审查因退耕还林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是否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及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符合林业部门相关规划的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审查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工作;配合区农发局,共同对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及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进行认定。

区人民政府作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现场核实,举证不宜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的有关材料,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成果的自检自查,上报成果通过区级各相关部门验收同意后,上报营口市国土资源局;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质量有提高、数量不减少。

五、工作时限和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要求,我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成果完善工作应于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

(一)搜集资料准备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收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所需的基础资料,主要包括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地力等级评价成果、城市开发边界划定范围、最新的遥感影像资料等。20155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二)调查摸底

以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成果、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地力评价成果等为基础,结合国家已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采取内业分析和外业调查的方式,分析评估城市周边、道路两侧易被占用优质耕地和全域内未划为基本农田的现有耕地分布、数量、质量和集中连片度等,摸清基本情况。

重点调查可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同时,应详细调查摸底是否存在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现状基本农田中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20156月中旬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核实举证

根据省政府、市政府给我区已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市级、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我区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划定范围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以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土地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地力等级评价成果等为基础,区国土部门联合农发局等有关部门对现状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和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进行实地勘察,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将不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的划出,将城市周边、交通沿线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入。区政府对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城市周边、交通沿线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向市、省说明原因,列出相关证明材料。20156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四)制定方案

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报市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市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定。20159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五)组织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具体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开展工作。其中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于201511月底前完成。

依据审批通过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建立区级基本农田数据库,及时设立完善统一规范的保护标志,推动落实区镇级、镇村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签订,村对农户《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卡》的订立,同时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基本农田责任状信息录入到数据库系统。完成成果自检工作。

我区需上报的成果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工作总结报告和区级划定检验分析报告等文字成果;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基本农田图表册成果,图件包括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镇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区级基本农田分布图;表册包括基本农田划定平衡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卡)扫描件;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影像成果、中心点坐标、编号等信息资料。20166月中旬前完成成果上报工作。

(六)数据上报

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成果经市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20166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七)成果验收

1.验收要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依法、合规,采用的资料真实、合法、实时,基本农田数据库、基本农田图、表、册等成果规范、齐全,与实地相一致,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时签订或更新,责任内容完整明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设立规范。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经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检查通过后,开展验收工作。

2.验收方式。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验收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已批准的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以及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重点对划定地块进行对比分析并实地核实。

3.验收程序。按照区政府自验、市级初验、报省级验收的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区政府对划定成果自验合格后向市级提出初验申请20167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八)成果报备

1.报备要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信息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备。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20168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2.报备内容。包括区、镇、村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各有关统计汇总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以及区、镇基本农田数据库等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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