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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方案】武鸣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25 11:00:08 来源:网友投稿

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城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自治区财政厅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武鸣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武鸣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区购买居家养老

服务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 号)、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桂财社〔2015186 号)和《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南府办〔201540 号)精神,结合城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需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人为本、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元并举、市场运作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制度完善、快捷便民、服务良好的养老服务模式,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以事定费,坚持公开择优。坚持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坚持立足需求,稳妥实施。不断提高我城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多样化需求。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提高城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多样化需求,促进城区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健康发展。

三、工作职责分工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建立分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体制。

(一)城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城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主要任务是搭建养老服务平台,引进有资质的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社会企业、社会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1.负责起草、完善城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规章制度。

2.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重点是对政府购买服务保障对象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管)。

3.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考评,并对政府采购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数量做出相应调整。

4.拟定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方案报城区政府审定。

5.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资格进行复核,报城区政府审定,实行动态管理。

6.按程序办理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审核、拨付手续,并于次月 15 日前核拨至居家养老服务实体。

7.监督指导各镇和社区(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8.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事项。

(二)各镇人民政府在城区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主要任务是

1.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核。

2.指导协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开展工作。

3.各镇人民政府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进行汇总、审核,上报城区民政部门。

4.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工作,主要任务是

1.对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进行资格初审。

2.协助居家养老服务实体与服务对象的对接、沟通,以及服务协议的签订和执行。

3.协助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的选址等相关工作。

4.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宣传。

5.承担政府机关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服务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服务对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为持有南宁市武鸣区户籍且年满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的老年人,具体如下:

1.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城市散居、需介护、介助的“三无”老人。

2.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需介助、介护的失独低收入老人。

3.70 周岁以上(含 70 周岁)需介助、介护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孤寡老人、残疾老人,及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4.80 周岁以上(含 80 周岁)需介助、介护且子女不在城区工作的独居老人。

5.90 周岁以上(含 90 周岁)的高龄老人。

(二)补助标准

1.基本补助。前四类服务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 4 小时服务,按照 25 /小时的养老服务经费标准,每人每年可享受 1200 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第五类服务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2小时服务,按照 25 /小时的养老服务经费标准,每人每年可享受600 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类别重复者不累加,按照类别最高标准执行)

2.以奖代补。对参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实体,实行 100分制考核评估。

服务前四类人群的满意度达到 90 分以上的(含 90 分),对服务实体予以 500 /年·人的奖励,满意度达到 80 分以上的(含 80分),对服务实体予以 300 /年·人的奖励。

服务第五类人群的满意度达到 90 以上的(含 90 分),对服务实体予以 300 /年·人的奖励,满意度达到 80 分以上的(含 80 分),对服务实体予以 200 /年·人的奖励。满意度在 80 分下、70 分以上(含 70 分)的,不予以奖励;满意度低于 70 分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取消资格。(考核评估细则另行制定)。

以上2项补贴资金,按照《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规定,市、城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费标准,由城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每2年核定1次并适时进行调整。

五、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方面:助餐、起居、助浴、卫生清理、代办业务等服务。

2.医疗保健方面:医疗协助、康复护理、健康咨询等服务。

3.家政方面:家具家电安装维修、清洗、疏通等其他家政类服务。

4.紧急救助服务。

5.精神慰藉方面:精神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

6.其他方面:文化体育、法律咨询及其他老年人需求的服务。

(二)基本要求

1.签订协议。服务实行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保证服务质量,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制定方案。服务实行要制定详细的老人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

3.贴心服务。敬老爱老,态度和蔼,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

(三)服务实体要求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实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结构健全。

3.具备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备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8.要建立服务对象的台账。

(四)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要求

1.具备相应的劳动从业资格,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等证明。

2.遵纪守法,信守职业道德,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具有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

3.提倡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简洁、清晰。

4.尊老敬老,对老年人富有爱心。

六、申请流程

(一)申请

符合享受政府购买居家服务的对象,由本人或家属(无家属或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或其他相关组织)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南宁市武鸣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能证明其符合服务条件的相关要求,低保对象须提供低保证。

(二)审核

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上报到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时告知原因。

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初审的对象进行审核并上报城区民政局,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审核完毕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发放《南宁市武鸣区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确定服务时间起始,并将相关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享受服务起始时间)及时登记入档。

(三)服务

发放《南宁市武鸣区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后5天内,服务对象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服务实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服务实体依照协议及时提供服务。

(四)结算

以服务实体的服务月报作为结算依据,补助资金由城区财政局拨付到城区民政局,由城区民政局统一按时支付给服务对象和服务实体。

七、实施步骤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采取分步实施、阶段运行、稳步推进的方式进行:

(一)政府购买服务保障对象基本信息采集、审核及统计(20171月—20172月)。

(二)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制定(20173月底前)。

(三)服务外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由城区民政局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服务实体,并及时与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供给的时间、范围、内容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并将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20174月底前)。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城区财政局要做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工作,将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城区财政局、民政局要加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使用,购买主体套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选择供给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实体评估机制。项目评估坚持过程与结果评估、短暂效果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全面、客观和科学。城区民政局每半年组织专人或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财务运行、服务质量予以监督考评。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资金规范性使用和专业服务质量的评估,评估结果是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预算安排及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中规定有关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应接受监督考评、承担考评不合格相关法律后果的具体要求。

本方案自2017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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