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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方案】盖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时间:2023-05-25 11:55:12 来源:网友投稿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根据营口市农机局、营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营口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营农机科字[201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总体要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方案】盖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农业方案】盖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根据营口市农机局、营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营口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营农机科字[201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补贴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突出重点,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选择粮油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农民利益。

二、补贴资金安排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市所有涉农乡镇、办事处。营口市下达我市2015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400万元;2014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结余246.1万元;2015年可使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646.1万元。

三、补贴机具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5-2017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省补贴范围,实行动态管理。省将补贴机具范围内产品划分为普惠制和非普惠制两类,对普惠制机具实行敞开补贴。省实行普惠制共7大类、20小类、49个品目;实行非普惠制共9个大类、17个小类、40个品目。

我市根据省、市要求,在确保普惠制机具补贴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开展非普惠制机具的补贴操作。省域内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补贴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列入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种类范围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机具补贴额和补贴额调整情况由省统一向社会公布。

省负责实施过程中补贴额调整工作。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将适时调低该档机具补贴额。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的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于非普惠制机具补贴,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将超指标购机补贴对象纳入下一批或下一年购机计划。年度内,个人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

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程序

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本着便民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按照省要求全面实施先购机、后申请补贴。实行定时定点、带机申请、牌证办理、核实登记的“一站式”服务,操作流程如下:

1.自主购机。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购买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向购机者明示补贴资格,开具全额销售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等信息,并由供货单位完成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2.申请补贴。购机者到盖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农机审批窗口申请补贴资金。提交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票、购机者卡(账)号、所购机具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购机者原则上要在购买机具后30天内(以购机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办理补贴申请。

3.受理申请和核实机具。市农机主管部门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和材料等进行审核,留存相关材料,并及时将补贴机具信息通告所在乡(镇)农机站(农业中心),便于乡(镇)监督和协查。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

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要按照补贴机具核实规范,制定核实工作细则,开展机具核实,做到现场核实100%。对补贴额较高、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及需安装验收的农机)和享受补贴额度较大的补贴对象,市农机主管部门要组织进行重点抽查。每月的6-19日,市农机监理部门组织对购机对象实际购机情况的核实确认。市农机主管部门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市(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示,同时,将购机者姓名、购买机具、购机总额、补贴金额及举报电话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7天。

市农机监理部门要区别情况,实行分类核实,其中,对粮食烘干机等难以移动的农用机械要实行入户核实;对其它机具,原则上要以乡镇为单位实行定时定点核查。

4.补贴兑付。分批次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相关材料和公示结果提交财政局,市农机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经审核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并通报市农机主管部门。补贴启动实施后,市农机主管部门每季度末20日前,将相关资料提交到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于每季度末20日至月底前完成资金兑付。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完成有关信息录入确认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成立盖州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长:冷 辉(盖州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曹 伟(盖州市农机局局长、党委书记)

耿永生(盖州市财政局副局长)

祥(盖州市纪委监察局副局长)

于喜春(盖州市人大财经委主任

韩兆德(盖州市政协财经办主任);

范延坤(盖州市水利局副局长)

杨德夫(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杨成林(盖州市农机局副局长)

员:王英泽(盖州市农机局综合管理科长)

孙祥基(盖州市农机局综合管理副科长)

张显军(盖州市农机局办公室主任)

姚志强(盖州市农机推广站长)

李久仕(盖州市监理所所长)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补贴资金分配、监督检查、机具核实、投诉处理、绩效考核、警示教育等重大工作事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补贴资金管理规定。全面推行农机补贴管理网络化,严格规范补贴办理程序。严格按照机具核实规范开展机具核实,对于需要施工安装的机具,应进行现场核实。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照。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各级农机、财政、纠风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三)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农机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画、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政策的新规定和新变化、补贴对象、补贴机具范围、办理程序等。

按照省市有关农机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市农机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处理情况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市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和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市及(县)、区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公布。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责任,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违规现象和问题要严肃查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市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报省农委。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进一步措施,并及时向社

会公布处理情况,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方案与总结报送

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加紧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方案,于2015410日前报送市农机局、市财政局。要在每年121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机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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