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辽宁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意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
行业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1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发展,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合法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根据我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四)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为8年,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期限为8年。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过程中未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经营者优先延续使用经营权。对收回的经营权,按照相关新增经营权的程序重新投放市场。出租汽车报废标准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营转非车辆应当去除运营标识,更改车身颜色,与运营出租汽车有明显区别。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五)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六)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七)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组建实体化公司。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服务型公司或车行,实行组织化管理,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个体经营者自主选择服务型车行。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八)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通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网约车管理相关工作。
(九)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安装电子注册服务卡和车内监控设备,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并将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顺风车,是指以自我出行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上下班早晚高峰或节假日出行期间,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指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前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通过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一)完善服务设施。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客运站、火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三)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十四)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成立改革领导机构,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全力做好我市出租车改革发展稳定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