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和规范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方案】哈尔滨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和规范建设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和规范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和规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步伐,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要求,推进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职能边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提质增效、企业创新转型中的独特优势和维护会员权益、引导行业自律、服务决策咨询等方面积极作用。
二、脱钩的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经济组织的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要按照本方案进行脱钩,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注册时与行政机关有主办、主管、联系、挂靠关系,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与行政机关资产财务有关联和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担任或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职务的。
三、主要任务
全市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于2017年年底前在机构、职能、财务、资产、人员、党建和外事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并在脱钩过程中逐步理顺管理机制。
(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
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并纳入章程予以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事业单位的关系。对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入人员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方式管理;对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对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要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牵头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
配合部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业务主管单位对剥离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职能提出具体意见。
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行政机关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要制定清单目录,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牵头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
配合部门: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三)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对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对原有财政预算支持的行业协会商会,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自2018年起,取消市内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在此之前,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过渡期内,财政直接拨款额度将根据脱钩年份逐年递减,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快与行政机关脱钩。用于安置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财政部门要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还应确保行业协会商会正常运行和发展。
对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无编制、无财政拨款的一律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有编制、有财政拨款的,超出规定面积标准部分办公用房要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符合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暂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于2017年年底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具体办法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牵头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对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其中,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对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
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使用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现有事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历次行业协会商会机构改革中已分流人员仍执行原定政策待遇标准,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牵头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
配合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社局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由各区、县(市)党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外事工作由住所地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和主办的新闻出版单位业务管理,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
牵头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
配合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外侨办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参照省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外侨办、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工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全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任锐忱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组织部分管负责人和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外侨办、市工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兼任。对工作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各成员单位向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提出,并报工作组组长批准。
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组,制定本地区脱钩实施方案和试点方案,负责推进本地区脱钩工作。各区县(市)脱钩工作与省、市同时启动、同步进行、同步试点,市里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总结所辖区县(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职能分工,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脱钩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监督,审计脱钩过程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逐个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市委组织部牵头制定关于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实施办法;市编委办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提出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市外侨办牵头提出相关外事管理工作政策措施;市发改委牵头制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案;市民政局牵头制定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市财政局提出逐步取消财政拨款的具体操作办法,并会同市直相关部门提出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具体措施;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制定全市性清理腾退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具体办法;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监管办法,尽快适应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新体制、新要求。
(三)稳妥推进
对已经开展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逐条对照,逐项落实,尽快达标;对少数因特殊原因尚未实施脱钩的,要按照政策要求稳妥推进脱钩工作。
各区、县(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各区、县(市)联合工作组负责,并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脱钩工作。脱钩方案须报经市民政局核准、市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
(四)完善扶持发展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扶持引导政策,并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通过建立行业公共信息交汇平台,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企业“走出去”、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
(五)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市联合工作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并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第三方监督机制,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能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管。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在脱钩后,要按照程序修改章程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同时,要不断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
(六)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
各区、县(市)政府要相应制定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民政部门要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资金和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并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监管。税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稽查和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发改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和价格行为进行监管。
脱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做好风险预案,确保如期完成脱钩任务。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本方案要求执行。
本方案由全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