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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办法】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行政执法工作督查实施办法

时间:2023-05-25 14:40:07 来源:网友投稿

对行政执法工作督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督查工作,促进廉洁、公正、高效执法,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系统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行政执法工作督查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食药办法】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行政执法工作督查实施办法


行政执法工作

督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督查工作,促进廉洁、公正、高效执法,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督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内设机构、基层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督查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在局机关和各乡镇所设立监督举报箱和公布监督电话,对检举或投诉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及时受理并予以查处。

第五条  行政执法督查活动应听取执法相对人和群众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第六条  开展行政执法督查采取定期督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形式。执法督查活动实行常态化、制度化,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七条  行政执法督查由县局纪检组统一组织,对各股室、稽查大队、各乡镇所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督查。

第八条  行政执法督查活动着重督查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效性;

(三)行政处罚中从轻、减轻、减免、从重、从严等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理适当;

(四)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否超越职权执法;

(五)有无乱罚款、乱收费现象;

(六)是否有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查处、对上级交办查处事项不及时处理的情况;

(七)食品药品抽验,检验工作情况;

(八)执法人员是否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九)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督查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督查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资料;

(三)查看财务票据;

(四)参与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集体讨论;

(五)询问听取其意见和建议,行政执法人员约见知情人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表;

(七)就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或者督查处理;

(八)现场检查。

第十条  在行政执法督查中,督查人员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有权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被督查单位和相关执法人员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事实。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督查人员进行督查,应制作行政执法督查笔录,督查结束后,对督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应进行督查通报;向被督查单位书面反馈督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视情节依法采取督促履行或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执行等措施。需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组织查处或请示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  对不执行或者无故拖延执行督查处理决定的,由县局纪检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在督查中发现需追究被督查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粗暴、野蛮等不文明行为及违纪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督查的问题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督查人员在督查过程中,应当严格、公正、高效和廉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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