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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方案】鹿寨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方案

时间:2023-05-25 15:10:04 来源:网友投稿

县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方案为全面掌握我县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和确保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方案】鹿寨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食药方案】鹿寨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方案


2017年食品安全

抽检监测工作方案


为全面掌握我县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和确保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柳食药监办〔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治区局和柳州市局下达抽检监测任务基础上,实现对全县食品生产和经营等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和全县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为抓手,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及时发现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问题。实现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开、核查处置联动,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全县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全覆盖原则,突出抽检工作的靶向性。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分级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避免重复抽检。监管环节上覆盖全县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环节,品种上覆盖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和餐饮食品等30大类,覆盖全县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靶向重点:一是从覆盖面上,对本区域获证在产生产企业(总局公布的重点企业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以及大型批发市场、超市和餐饮企业进行抽检,同时结合总局转移地方计划安排(国抽),确保实现高风险食品每季度至少抽检一次,较高风险食品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一般风险食品每年至少抽检一次。二是从风险程度上,对本地区多发性、风险较高的食品品种和项目进行抽检,并重点组织开展对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等场所的抽检;三是从问题集中度上,对既往抽检出现过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跟踪性抽检。四是对本区域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畜禽肉、水产品的兽药残留等进行抽检;五是加大对餐饮食品,特别是小餐饮的抽检力度;六是加大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抽检力度;七是进一步强化快速检测的靶向性。

(二)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突出安全性项目指标。坚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积极主动发现风险隐患,强化源头控制。检测项目以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滥用和非法添加、致病菌、重金属、真菌毒素、污染物质等安全性指标为重点。要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及环境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和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的餐饮食品的抽检力度与频次。

(三)坚持计划与专项抽检相结合原则,突出后处置工作。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和既往抽检情况,及时有效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工作。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是社会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及项目;二是节令性食品及可能存在季节性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三是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等需要开展专项抽检的食品。针对抽检监测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依法规范处置,全面提升我县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四)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提高抽检工作效能。要把“双随机”理念纳入食品抽样过程中,在满足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的情况下,随机抽检该企业生产的食品品种,在满足检验需求的前提下,按规定的抽样方法随机抽取样本。要按照总局、区局及市级的要求,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

三、工作任务安排

2017年全县食品安全抽检任务,包括监督抽检、跟踪抽检和快速检测等三个方面,我局主要应完成自治区配套食品抽检(以下简称“区抽”)任务,并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完成国家总局转移支付广西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测(以下简称“国抽”)任务和保健食品日常监督抽检、专项抽检和应急执法抽检。同时,完成市级食品抽检经费组织开展的各项专项抽检任务以及组织开展本级财政经费需要实施的监督抽检任务。

(一)食品生产企业抽检任务

我局负责“区抽”74批次,跟踪抽检任务5批次,根据辖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情况,结合国抽配套及跟踪抽检要求,全覆盖所有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及跟踪抽检企业(总局公布的重点企业除外)。按总局要求原则上实现高风险食品每季度至少抽检一次,较高风险食品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一般风险食品每年抽检一次,由于自治区局组织国抽对辖区内所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覆盖一次,我局可结合国抽及2017年柳州市元旦春节期间食品监督抽检相应减少抽检频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组织跟踪抽检,增加对既往抽检出现不合格食品企业的抽检频次。原则上对于上一年度检出不合格2批次及以上的企业,抽检频次至少增加2次;检出不合格2批次以下的企业,抽检频次至少增加1次。

(二)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

我局2017年承担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240批次。

1.抽样对象。抽检品种覆盖我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对列入总局指定品种的食用农产品,抽样量不少于样品量的60%,检验项目应包含所指定的项目;其他食用农产品品种按自治区局指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2.抽样时间和频次。根据实际情况抽检食用农产品,每月至少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20批次,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

3.抽样场所。我县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对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馆等餐饮服务单位的抽检比例不少于15%

(三)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任务

我局2017年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任务为970批次,具体分解到各乡镇所任务见《2017年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快速检测任务分配表》(附件1),于201710月前完成年度快检任务。要结合以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分析结果,确定快速检测项目,以消费者投诉和社会反映较集中、各级监管部门重点监管、国家、全区或全市专项整治的食品和项目为监测重点。

四、工作要求

(一)细化抽检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狠抓任务落实,有序推进工作。在完成区抽、市抽任务基础上,努力争取县级财政资金支持,针对辖区市场食用农产品、小型生产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和餐饮单位自制食品的抽检,并明确将传统节令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件和重大活动保障等专项抽检计划统一纳入实施,适当增加样本量并纳入总量统计。还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执法检验等工作。

(二)覆盖各区域环节和业态。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流通环节采样应覆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

(三)规范食品抽检工作。加强对抽样人员的管理。一是应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要求确定抽样人员;二是要求抽样人员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号)和总局《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7年版)》以及自治区局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规范抽样行为。三是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更改,如需要更改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按时报送抽检监测数据。高度重视抽检数据录入工作,及时规范录入数据,区抽和食用农产品的所有抽样、检验数据及核查处置信息要统一录入“广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各乡镇所分别于每月30日前将食品快速检测情况统计表和食品快速检测完成统计表(附件2、附件3)上报县局稽查大队,县局稽查大队汇总后按时报送市局稽查科。

(五)及时公布抽检信息。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桂食药监办〔20156号)相关工作要求,公布本行政区域抽检信息。原则上自治区局负责国抽信息发布,市局负责本辖区内区抽和市本级抽检经费实施的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县区局负责本级抽检经费实施的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并于公布后5日内报送市局稽查科备案。

公布内容应按照总局《关于增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内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74号)要求的统一形式公告,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是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商标、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和检验项目等,同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

(六)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县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抽检不合格和问题检验报告后处置的具体实施和处置结果录入工作。县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根据总局相关规定,及时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收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

(七)规范复检工作。严格执行复检程序和复检报告接收时限。生产经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复检机构由组织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局选择,原则上国抽及自治区本级专项抽检由自治区局按照规定选择,区抽和食用农产品抽检由市级局选择。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必要时,组织实施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如发现复检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八)建立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档案。了解本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及数量,建立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名称、地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各乡镇所及时了解当地集中交易市场情况,填写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超市(商场)经营场所调查表(附件3),上报县局汇总,由县局报送市局稽查科备案。

(九)严肃工作纪律。参与抽检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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