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江苏省招投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海州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暂行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建设工程招投标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江苏省招投标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投资或融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的房屋建筑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监理等工程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投标(控制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投标;100万元以下的拆除工程由项目所在街道作为建设单位自行招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要求进入市招投标中心招标)。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平等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区招标办)负责全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全部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审核招标人、投标人、代理公司的资格;
(三)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四)提供进行交易登记、招标申请、信息发布、开标、评标、签约等相关事务服务;
(五)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维护交易秩序;
(六)调解招投标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七)做好各类招标项目的登记、统计、分析和存档工作,并按月统计材料。
第五条 凡经依法批准取得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施工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凡是上了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黑名单的建筑企业拒绝进入我区投标。
第六条 进入区招标办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审批手续齐全;
(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四)房屋建筑、桥梁等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并通过。
(五)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七条 招标方式
(一)1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公开招标,由区投资项目评审管理中心对控制价进行评审以后,到区招标办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100万元以下手续不全的项目参照第七条第(二)款执行。
(二)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暂时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无法进入市招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打报告给区招标办,并提供项目分管领导或者指挥长意见后报区长办公会。并由区投资项目评审管理中心对控制价进行评审,方可进入区招标办办理公开招标手续。
(三)因特殊情况需邀请招标的项目,首先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列出邀请投标人名单(不得少于三家),同时提供项目分管领导或者指挥长意见,分管招投标工作的副区长牵头召集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会办,研究讨论同意后报区长办公会。区投资项目评审管理中心对控制价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到区招标办领取邀标项目审批表,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领导签字盖章后送到招标办。
第八条 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在区政府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
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
(三)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四)工期要求;
(五)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申请
由招标人提出公开招标申请报告。
(二)编制招标文件
委托有资质的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控制价做好后报区投资项目评审管理中心审核。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主要指招标项目概况,投标有效期,招标活动日程安排,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等要求;
2、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3、投标文件的格式以及相应附表、公函等示范样本;
4、合同主要条款(含合同签订期限,合同执行期限,验收方式,付款方式);
5、报价要求;
6、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7、其他投标辅助材料;
8、需要编制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三)发布招标公告
公告期不少于5天,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人数不满三家或明显资格符合要求的人数不满三家,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5天。
(四)发售招标文件
代理公司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等。
(五)接受报名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内送达招标办。
(六)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情况下,对投标人资格要求比较特殊的项目要求进行资格预审。其他项目是否要进行资格预审,由项目承办单位在招标申请中说明。资格预审由招标办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共同进行,其主要依据是招标公告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后审由参加该项目评标工作的评委负责,其主要依据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七)招标答疑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由建设单位协同招标办对投标人提出的书面质疑,以书面形式进行答疑。
(八)投标文件密封性验证
在开标前,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授权代理人的代表在纪检部门监督下,共同对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进行验证,并签字确认。
(九)开标
开标会议上,应当当众公布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含总监理工程师,下同)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总价等内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还应当公布质量目标、工期等内容。
(十)评标委员会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的人数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经济标的专家不得少于2人,评审技术标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招标人只能委派1名代表参与评标且必须取得工程类相关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
(十一)评标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审步骤和评分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二)中标结果公示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3天,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实名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同意投诉人的异议并需要重新招标或评标的,应经招标办核准后重新招标或评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经核查,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议、补充或者纠正;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等原因,改变拟中标人的,应当重新公示拟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将发出中标通知书。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抄送合同副本至招标办,作为整个招标过程文档的一部分归档。
第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可以认定为无效标:
(一)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章;
(四)投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内容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
(五)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前,需交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合同履约保证金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评标原则和具体办法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开标后不得更改。
第十三条 对应进入区招标办进行招标的工程,没有经招标办签发中标通知书并盖章,区财会中心应拒绝付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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