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统计的意见省统计局为切实做好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统计工作,精准反映河北装备制造业发展进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统计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完善统计制度(一)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意见】关于完善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统计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关于完善规模以上装备
制造业统计的意见
省统计局
为切实做好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统计工作,精准反映河北装备制造业发展进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统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统计制度
(一)统计范围。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从事装备制造业产品生产的工业法人企业。
按照装备制造业产品的功能和重要性,装备制造业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重大的基础机械;二是重要的机械、电子基础件;三是国民经济和部门科学技术、军工生产所需的重大成套技术装备。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45-2011),装备制造业涵盖全省40个工业行业大类中的8个大类,62个中类,223个小类。8个大类分别是: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
(二)调查方法。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企业实行全面调查的方法。装备制造业企业统计人员直接通过国家统计局统一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在月度、年度规定的调查期限内,独立报送相关报表数据。各级统计机构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和《河北省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规程》规定,在审核期内实时在线监控企业上报进度、数据质量情况,必要时进行催报。对辖区内装备制造业企业上报的数据除按公式定时审核外,对重要产品、指标按设定查询模板进行趋势性、协调性等方面的逐级、逐企业人工审核、查询和反馈,在线抓取平台数据进行各种分组的汇总,并计算相关指标数据。
(三)调查内容。包括: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等企业基本情况指标;主要产品产量、工业总产值、出口交货值、销售产值等企业生产经营指标;固定资产、企业资产、负债、存货、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利润总额等企业财务状况指标。
(四)调查频率。根据统计指标不同,调查频率分为月度调查和年度调查。企业基本情况指标调查频率为年度,行业类别等基本信息月度更新;工业总产值、出口交货值、销售产值、企业财务指标的调查频率为月度和年度;主要产品产量的调查频率为月度。
(五)增加值核算方法。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工业增加值按照全国统一的方法核算,并计算增长速度。各级统计机构根据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企业填报的现行价格工业总产值、重点调查取得的工业增加值率,核算现行价格工业增加值,采用价格缩减法计算可比价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即根据调查取得的223个装备制造业行业小类的现行价格工业总产值,汇总得出62个行业中类的现行价格工业总产值,乘以相应行业的增加值率,计算出62个行业中类现行价格增加值。并依次加总出8个大类、装备制造业合计现行价格工业增加值。62个行业中类现行价格增加值分别除以相应行业中类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计算出62个中类可比价工业增加值。由62个中类可比价增加值加总得出8个大类可比价增加值,除以相应大类行业上年同期增加值,得出8个大类行业增加值发展速度,进而计算增长速度。由8个大类可比价增加值加总得出装备制造业可比价增加值,除以上年同期装备制造业增加值,计算出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发展速度,进而计算出增长速度。
(六)数据认定。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采用分级核算、下管一级的管理模式。国家统计局每月按照《工业联网直报平台数据可信度评估办法(试行)》《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评估办法(试行)》对各省数据进行评估认定,确定最终数据后反馈各省(区、市)。省、市分别对下一级数据进行评估和认定。
(七)组织方式。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全省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对所有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企业法人单位进行全面调查。
二、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一)完善企业名录库制度
1.及时更新企业名录库。按照先清查、再入库的原则,县级统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装备制造业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切实摸清单位底数,确保不重不漏、应统尽统,清查工作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县级统计机构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入统的全部规模以上企业主要产品逐一甄别,精准界定企业归属的行业小类,保证生产装备制造业产品的企业全部纳入统计范围,重新界定工作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跟踪监测企业转型升级和产品结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准确反映装备制造业发展情况。
2.建立在建法人项目库。县级统计机构年内要建立装备制造业在建法人项目库,明确专人负责,密切关注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对于新投产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指导企业按国家统计局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备案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应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等相关审批资料,由县级统计机构按照审批流程,通过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上报相关资料,经国家审核同意后及时纳入统计范围。
3.建立企业储备库。县级统计机构要建立装备制造业入统企业储备库,跟踪了解法人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督促、指导够标准的企业及时申报入统。及时掌握装备制造业产业活动单位、大个体户情况,协助其建立、完善会计、统计基础资料。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及时沟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装备制造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转法人工作。省、市两级要定期对企业储备库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完善数据管理制度
1.夯实统计基础工作。县级统计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健全工业企业基础统计资料,保障“企业一套表”数据质量的通知》(冀统工字〔2012〕52号)要求,实现企业填报统计数据的三个一致,即平台数据与台账数据一致、台账数据与报表数据一致、报表数据与原始凭证数据一致。统计机构要按月建立分地区、分行业的装备制造业统计台账,及时掌握分地区和行业的数据分布情况。
2.加强基础数据审核。统计机构要加强源头数据管理、强化基础数据审核,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源头数据管理要体现“三个结合”,即人工审核与计算机程序审核相结合,静态审核与动态审核相结合,全面审核与重点审核相结合。基础数据审核要突出“四个强化”。一是强化数据动态监控。完善平台预审功能,加强数据审核查询,对产品单一行业和重点行业,进行分地区比对分析,对差异大的行业重点审核;二是强化区域审核。对产业结构类似地区的行业生产情况单独监控,数据月度间波动明显异常的地区及时下发通知,查明原因,及时纠正错误数据;三是强化对比审核。着重对年度和月度数据、统计数据与税务数据对比审核,对年底利润率明显上升的地区和企业加大审核力度;四是强化人工审核。对于重要装备制造业产品,重点装备制造业企业每月以查询清单的形式列入人工查询内容,设专人负责查询,防止出现重大数据质量问题。
3.强化综合数据评估。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常态化的对下一级装备制造业主要指标数据评估制度。月度评估主要在专业内部进行,评估结果报主管负责同志审批后确定,季度评估由各级局长办公会评估确认。统计机构按照《河北省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评估办法》,主要进行两个协调性评估:一是指标间协调性评估。对增加值与全部工业用电量、综合能耗,工业增值税、货运量、产品产量等相关指标数据的协调性评估;二是地区协调性评估。对各地区工业增加值加权增速与上一级增速协调性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精准反映装备制造业发展趋势和结构变化情况。
(三)建立部门协作制度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统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全省装备制造业相关指标数据,了解职能单位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装备制造业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推进优势互补、相互促进、信息共享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装备制造业健康发展。
2.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各级统计机构是同级装备制造业统计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建立、完善统计制度,规范统计调查方法,开展统计调查,提供和发布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和研究,及时提供统计服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装备制造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为装备制造业企业快速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企业的培育工作,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指导达到入统标准的企业完善资料,及时申报入统。
3.建立月度通报制度。省统计局要及时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装备制造业增加值总量、比重、增速等相关指标数据,由相关部门按月向各市进行通报。
(四)完善统计监测制度
1.及时提供统计信息。按月向省委、省政府领导上报装备制造业分地区、分行业相关指标数据资料。利用工业运行月报资料、统计月报、统计提要等多种渠道发布统计数据信息,满足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信息需求。
2.定期进行测算预警。完善测算预警制度,定期进行分地区、分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测算,准确掌握装备制造业发展变化情况。深入基层调研,及时发现装备制造业运行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预警、预测分析。为党政领导及时掌握装备制造业发展态势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3.全面做好分析解读。密切关注装备制造业发展运行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解读,加强结构分析、动态分析、因素分析和质量分析,突出结构性比较和趋势性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为研究制定各项政策措施提供决策参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加强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统计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统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各级统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强化对装备制造业统计工作的通盘谋划和整体推进。
(二)加强业务培训。统计部门要逐级开展统计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升统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县级统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人员的业务素质,对装备制造业入统企业的培训实现全覆盖。各级统计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企业准确掌握统计标准、指标涵义、取材方法和填报要求,确保装备制造业源头数据取材正确、真实可靠。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装备制造业统计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装备制造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基层,特别是对工作基础薄弱的县(市、区)和调查单位的督导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确保调查对象独立真实填报统计数据。
(四)加强依法统计。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意识,坚持依法统计,推进诚信统计。
推荐访问:意见 统计 规模以上 【统计意见】关于完善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统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