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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方案】融水苗族自治县高毒农药规范化经营管理实施方案【完整版】

时间:2023-05-25 16:10:07 来源:网友投稿

县高毒农药规范化经营管理实施方案农产品质量安全与高毒农药的使用关系重大,一些农户受到利益驱动,在蔬菜、水果、茶叶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中违禁使用高毒农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较大隐患,甚至直接危害广大群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方案】融水苗族自治县高毒农药规范化经营管理实施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农业方案】融水苗族自治县高毒农药规范化经营管理实施方案【完整版】


高毒农药规范化

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高毒农药的使用关系重大,一些农户受到利益驱动,在蔬菜、水果、茶叶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中违禁使用高毒农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较大隐患,甚至直接危害广大群众身心健康,为了规范高毒农药的经营和管理,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贯彻落实<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2]81号)和《柳州市农业局、柳州市安全监管局、柳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柳州市高毒农药规范化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业政发[2014]5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高毒农药经营单位规范化,购买高毒农药实名化,高毒农药流向记录信息化,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动态化,从源头上有效控制违禁使用高毒农药的行为,实现高毒农药销售100%信息可查询、100%流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

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与蔬菜、水果、茶叶生产禁用农药并轨管理,进一步规范高毒农药经营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做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宣传和农药经营人员的培训工作

广泛宣传高毒农药和蔬菜、水果、茶叶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禁限用农药的种类,让广大群众和农药经营者充分认识使用高毒农药产生的危害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的安全隐患,加强对农药经营者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守法诚信安全经营意识,引导农药经营人员的理解、支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

(二)做好高毒农药的调查摸底和市场清理工作

县农业、安监、工商部门联合对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及经营的高毒农药产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重点加强对农药批发市场、销售大户、集散地的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高毒农药产品进行登记造册。同时了解农民对高毒农药的主要需求及用途。

(三)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

1.确定经营单位。申请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单位,由县农业、安监、工商部门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择信誉好,人员素质高、综合实力强的农药经营单位上报市农业局。对申请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单位,由市农业局会同工商、安监等部门进行严格审核,确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

2.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2.1农药经营单位证照齐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2.2熟悉高毒农药经营使用的相关知识,具有农药经营人员资格证、或取得农药营销职业资格证等相关技术人员1—3人,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后具有指导农民用药的基本知识。

2.3具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1)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商品展示柜进行专柜分类陈列管理。

(2)申请的农药经营店至少配备一台以上电脑管理,并配备有能熟练操作电脑的工作人员。

(3)有相对独立的营业场所,有相应的安全防盗防护设施,有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有专用存放废弃药箱、药瓶、药袋等场所。

(4)高毒农药营业场所应远离饮用水源、食品经营区、机关、学校及居民生活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5)有与经营高毒农药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备有胶质手套、防毒口罩、消防器材。

2.4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不得设置在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集中种植区。

2.5建立有完整的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建立电子购销台账、农药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手段。

2.6经营场所内外整洁干净,各项制度统一上墙。应设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农药商品摆放分类有序,整齐美观。储存场所具备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通风、防潮、消防、环保和分隔存放的设施,并与生活区域相隔离。

3.授权经营管理。经审核合格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由县农业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联合颁发“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牌匾,并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4.农药经营人员管理。县安监局负责高毒农药经营人员的专门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高毒农药经营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5.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需提交的材料。被确定为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单位,需填写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申请表,同时提交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l份。

6.已办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单位,其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审查。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市、县农业局备案。

7.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不得设置在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集中种植区和水源地保护区。

8.没有获得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单位在接到不予授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把附件5规定的农药清理完毕,以后不得经营高毒农药(高毒农药名单见附件5)。

9.实行高毒农药购进备案制度。农药经营单位购进高毒农药时要经过农业部门备案。凡具备“两证一号”(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农药标准号)、标签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允许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经农业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销售。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销售完毕一个批次高毒农药产品后要及时向备案机构核销。

10.设立高毒农药专柜销售制度。所有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都必须设立高毒农药和蔬菜、水果、茶叶生产禁用农药销售专柜,销售专柜统一为红色,并在最显眼的地方设置“高毒农药专柜”和“蔬菜、水果、茶叶生产禁用农药专柜”的牌子,高毒农药必须摆放在专柜内,实行专人管理。同时,销售人员要对购买高毒农药的群众进行宣传,发放宣传材料。

11.建立高毒农药购销台账制度。经营高毒农药的单位必须对所经营的高毒农药建立购销电子和纸质台账。购入台账信息包括高毒农药产品的名称、备案登记号、购入时间、购入数量、出售的单位、地址、负责人信息等;销售台账信息包括高毒农药产品的名称、备案登记号、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购买数量、购买时间、购买用途、联系方式等。购销台账应保存3年以上。

12.实行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购买高毒农药者,须进行身份认证,即提供身份证和在购买凭证上签字并按手印确认。

13.严格高毒农药经营承诺制度。经营高毒农药的单位必须公开承诺严格执行高毒农药购进备案制度、高毒农药专柜销售制度、高毒农药购销台账制度、高毒农药购买实名制度,与县农业局签订承诺书,并固定悬挂于店面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14.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许可授权试用期为一年,一年后重新审查,合格后重新颁发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许可授权。

综合上述条件并根据所处地理位置、经营场所整洁、摆放整齐、宽敞、通风排气良好,经营场所远离饮用水源、食品经营区、机关、学校及居民生活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年龄偏轻且能熟练操作电脑,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管理者择优录用,在条件相似的情况下优中选优。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1月31日前,制定高毒农药经营管理实施方案,县农业部门联合安监、工商部门,对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及经营的高毒农药产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二)确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2月28日前农业局受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的申请,3月1日—15日县农业、工商、安监局负责审核把关,确定名单后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会同市工商、市安监部门共同审核后确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名单。

(三)实施阶段。从3月16日开始实行高毒农药经营规范化管理。按照统一要求,分步实施,扎实推进的原则完成工作任务。对经审核确定的离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由县农业局牵头,安全监管局、工商局配合。为加强对高毒农药经营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长:韦庆文  县农业局局长

   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邓卫健  县工商局局长

副组长:银杰显  县农业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韦忠平  县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成海  县工商局纪检组长

 员:李    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股长

吴庆忠  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吴常智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主任

姚振宏  县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股长

周少文  县工商局市场股股长

卢绍省 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银杰显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唐启忠、梁安毅、云东组成。

(二)职责分明、分工明确

自治县农业局:负责拟定工作方案,开展日常检查工作。联合安监、工商部门做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各项工作。

自治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核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更换工作: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农业局做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各项工作。

自治县工商局:负责农药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及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相关工作;在职责范围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协助农业局做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各项工作。

(三)强化措施落实

县农业、安监、工商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县农业局每月20日前将高毒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汇总上报市农业局。在实施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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