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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办法】海州区司法行政系统专网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25 16:35:04 来源:网友投稿

司法行政系统专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州区司法行政系统专网(以下简称司法行政专网)的管理,保障专网正常、高效、安全、有序运行,依据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办法】海州区司法行政系统专网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司法办法】海州区司法行政系统专网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司法行政系统专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州区司法行政系统专网(以下简称司法行政专网)的管理,保障专网正常、高效、安全、有序运行,依据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行政专网,是指依托电子政务专网建设,按照电子政务专网相关规定运行管理,由连通区司法局、司法所、公证处等办公地点的计算机网络构成的网络系统,是承载司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司法行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等信息传输共享的专用网络,是我区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的重要基础网络。

第三条  司法行政专网的建设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司法行政专网的局机关相关科(室、处、中心)、各镇(街道)司法所及其用户。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区司法局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司法行政专网的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网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维护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级司法行政专网接入、运维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镇(街道)司法行政专网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

(三)负责制定司法行政专网的管理办法、规范,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

(四)负责与司法行政专网网络管理机构的业务联系和协调,以及司法行政专网开通工作。

第三章      网络接入

第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司法行政专网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及时将信息点接入司法行政专网,确保专网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物理隔离。

第七条  接入司法行政专网的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路由器等网络边界设备的IP地址等配置信息;接入单位需要进行司法行政专网新增、迁移、撤销时,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区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司法行政专网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第八条  不得与其他网络交叉使用计算机,保证司法行政专网内计算机“专网、专机、专人、专用”;网内不允许连接有无线功能的电子设备,包括无线网卡、无线路由器、无线键盘鼠标等设备,不允许与其他网络共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笔记本计算机接入司法行政专网需经单位领导同意,报区司法局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网络安全

第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为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司法行政专网的日常安全工作。

第十条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凡接入司法行政专网的单位,必须制定有效的安全保障方案;加强网络安全监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配备专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网络故障,要及时发现、及时定位、及时解决;对影响到司法行政专网运行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故障的产生原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加强计算机网络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计算机网络病毒防控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传播、复制和扩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隔离、及时处理,及时升级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发生重大病毒疫情时,及时向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加强用户、系统和设备的帐号口令管理,重要系统和设备的帐号口令由专人保管,并严格限定使用范围,定期更换帐号口令,严防帐号口令泄露。

第十四条  各单位将与网络安全有关的日志应保存三个月以上。

第五章      网络用户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所属专网网络用户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所有司法行政专网的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司法行政专网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配合相关的管理工作。网络用户要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网络、管理和安全方面的培训,提高使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在遇到网络故障、攻击、事故,收到非法信息,感染网络病毒时,应及时向本单位网管负责人报告。

第十八条  网络用户须对本人的网络行为负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修改和删除本人计算机的网络配置;

2、私自安装影响网络运行的软件或系统;

3、私自接入他人的网络端口;

4、私自接入未经允许的网络设备;

5、在司法行政专网上传播不良信息;

6、安装盗版软件;

7、卸载电脑上安装的安全防护软件;

8、故意制作、下载、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和其他有害数据;

9、向网络用户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10、未经允许,进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11、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设备与存储介质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网络设备管理,实行网络设备责任制,做到专人专管,并对相关操作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对各类设备定期检查、监督和维护,加强访问权限控制;建立关键设备的备份和报修制度

第二十一条  信息的内网流转和信息的拷贝,需使用专用的设备(如刻录光盘等)。

第二十二条  存储设备不得存储与工作无关的文件资料、涉密文件等。

第二十三六  涉密存储介质(U盘等)不得接入司法行政专网。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专网内使用的计算机、路由器、打印机、复印机、存储介质等设备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相关维修资质的单位实施,设备带离单位维修要经单位领导同意。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高度重视司法行政专网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司法行政专网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六条  积极筹措和落实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将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为网络的正常运行维护提供保障。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网络运行管理队伍,制定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制度,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网络运行和管理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  加强日常网络维护管理,配备必要的维护软件和工具,落实管理责任制,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做好工作日志。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专网接入单位应建立本级的应急保障预案,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落实网络运行管理奖惩制度。对于在网络运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因管理不善和失职,导致网络管理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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