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里区重点工作行政问责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推动工作落实,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执行效果,确保各项重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办法】道里区重点工作行政问责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道里区重点工作行政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推动工作落实,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执行效果,确保各项重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在落实重点工作中,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致使政令不畅、工作贻误、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人员,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中承担重点工作推进落实的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问责应遵循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客观公正,错与责相当的原则。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问谁责的原则。
第五条 问责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监察、组织、人社及具有目标考核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或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及时提出问责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必要时,经区政府同意,可以扩大参与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作是指:
(一)上级机关交办的重点工作和督办事项;
(二)区政府确定的年度主要工作;
(三)区政府全体会议部署的重点工作;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或专项部署;
(五)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部署的主要工作;
(六)区政府印发的会议纪要、督办单等确定的需要落实的重要事项;
(七)区政府领导在重点工作推进中的重要指示和要求;
(八)区政府其他工作部署和重点任务。
第八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停职检查;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降职或者免职;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在对相关责任人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应的问责。
第九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线索的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政府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投诉、举报、控告;
(二)领导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质询、批评等形式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政务督查、政府绩效考核等单位或机构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应当予以问责的事件;
(六)其他问责的案件来源。
第十条 在重点工作推进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按照计划进度和时间节点有序推进或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二)规定时限内对外公开的服务、举报、投诉、监督电话无人接听,或处理问题不及时的;
(三)遇到问题不及时沟通、协调、请示、报告,造成工作延误的;
(四)面对问题不敢担当,回避退让,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影响工作进展的;
(五)对明确牵头负责或具体承办的事项,组织协调不力,相互扯皮、拖延。经协调明确责任后,仍然消极应付或顶着不办,影响工作落实的;
(六)按规定应当移送有关单位、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及时移送处理,导致工作被动或有令不行的;
(七)授意服务对象捐赠、赞助、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特定服务的;
(八)执法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的;
(九)未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落实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的;
(十)因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问题,多次受到投诉,经核查属实,且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十一)因预见性不强、预防措施不力、对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其他对重点工作执行不力,应当实行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或不配合问责工作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四)在共同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一年内给予问责两次以上的;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被问责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三)其他按照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监察、组织、人社及具有目标考核职能的单位,发现负责重点工作任务推进落实的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问责情形的,应当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报告,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问责程序;区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发现有问责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区监察机关根据区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的指示,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区监察机关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提请区政府的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后,作出给予问责、免予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送达问责决定。
第十七条 被调查人员或者被调查行政机关领导阻挠、干预问责案件的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区监察机关可以提请区政府或者有关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员同时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区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理;违反党纪的,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复核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区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对被问责的人员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或人事部门备案,问责结果将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处理的被问责人,取消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对一年之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处理的被问责人,调整其现任工作岗位;对一年之内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问责处理的被问责人,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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