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资金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属于省级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设施维修,主要用于基层工商部门的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二)执法装备购置,主要用于执法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执法取证用摄录工具和检测设备等的购置;
(三)信息化建设,主要用于购置信息化设备、网络设备等;
(四)执法办案,主要用于开展打假、查处假冒伪劣、跨区域经济案件查办和上级交办的执法任务;
(五)市场监管,主要用于重大的、突发的、特殊的紧急市场监管任务。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单位人员及运转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大中型基建项目;
(五)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省委、省政府当年的决策部署,围绕工商行政管理年度工作重点,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专项补助资金,主要因素为:有关市、县工商局市场主体发展情况、管理的国家级大型市场个数、业务完成情况、地方财力状况、上年度工商行政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一些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第六条 省工商局要按预算管理规定时限,根据补助经费分配的相关因素,向省财政厅提出具体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省工商局的资金分配建议下达补助资金。
第七条 各设区市工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和使用建议,同级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拨付资金。
县级工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使用建议,同级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执法办案能力,加大市场监管工作力度,促进经济发展。
专项补助资金的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到位情况、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完成工作量情况,例如:基础设施改造情况(平方米)或购置执法装备数量或购置信息化设备数量或开展专项行动数量或执法案件数等指标;效果指标包括执法办案情况、社会对工商部门的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 每年3月底前,省工商局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确定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省工商局组织开展对上年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7月底前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测算分配的因素。
第十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工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资金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