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桂政办函〔2016〕30号)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阳朔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
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桂政办函〔2016〕30号)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的情况下,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分批清理整顿,落实企业责任追究,维护法律权威,有序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在全面摸查清理我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对列入自治区环保厅确定的全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清单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根据“完善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进行分类分批妥善处理,于2016年7月31前限期完成整改工作。
二、清理整改对象范围
清理整改对象范围为阳朔县辖区内从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至201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实施前,开工建设的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前就已建成,且一直没有发生过改(扩)建项目,以及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项目,不属于本次清理的范围。具体项目见自治区环保厅确定的全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清单。
三、阶段整改任务
(一)清理阶段(2015年底前已完成)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桂政办电〔2015〕10号)文件要求,阳朔县对辖区内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进行了彻底清理,基本摸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经审定后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
(二)制定整改方案阶段(2016年3月底前完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建、水利、交通运输、旅游、工商质监、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按照“完善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对列入环保厅清单的项目逐一制定整改实施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完成时限和督导部门,督促违规项目单位落实整改要求,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并将整改实施方案清单于4月30日前报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1.完善一批,对于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划和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属于在建或建成未正式投运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并给予办理环评审批;属于建成已投产的,给予办理环保备案。完善手续后纳入正常环境监管。
2.规范一批,对于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划但达不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实行限期整改,整改达到环境管理要求后,按照完善类项目的要求给予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3.淘汰一批,对于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划或整改无望的项目,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三)强化责任追究阶段(2016年5月底前完成)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 号)的要求,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处罚。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违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完善手续文件。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罚清单于5月31日前报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四)整改实施阶段(2016年5—7月)
用3个月时间,按照整改实施方案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在2016年7月31日前分类分批、妥善处理、限期完成本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任务。
(五)长效管理阶段(2016年8月开始)
在2016年7月31日前,将本辖区整改实施工作完成情况报送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管理进入长效管理阶段。
四、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建、水利、交通运输、旅游、工商质监、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合力推进整改任务落实。
(二)牵头实施
对全县范围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负总责,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完成时限和督导部门,督促违规项目单位落实整改要求,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三)密切协调配合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建、水利、交通运输、旅游、工商质监、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强化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对列入淘汰的项目,县有关部门不得再办理相关手续或许可证,工商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规范企业登记行为。对达到或经整改后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县有关部门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四)严格落实整改
要对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强化“环保约谈”和重点环境问题“挂牌督办”制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县环境保护、工商质监、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五)严肃责任追究
要加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调度、通报和考核,严肃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纪律。县人民政府将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部门给予及时提醒,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对因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