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采砂规划审批经营运输管理实施方案为科学规范河道采砂行为,更好地维护经济发展环境,根据《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呼兰河干流采砂规划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呼兰区2015年度采砂规划审批经营运输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2015年度采砂规划审批经营
运输管理实施方案
为科学规范河道采砂行为,更好地维护经济发展环境,根据《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呼兰河干流采砂规划报告》,结合我区河道现状及防洪安全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规划范围及采砂定量
根据省、市河道采砂有关规定,结合呼兰区河道及堤防工程建设、河势变化、河道砂石储量情况,本年度在呼兰区呼兰河及松花江部分水域、滩涂上共确定12个可采范围,计划年开采量180万立方米。其它江河水域、滩涂为禁采范围。具体可采范围如下:
(一)团山子可采范围
1.呼兰河孟家乡团山村团山抽水站上游700米至兰西县交界处之间主河道水域上。年计划开采量10万立方米。
2.呼兰河孟家乡团山村团山抽水站下游800米-2500米之间主河道水域上。年计划开采量10万立方米。
(二)双发村可采范围
呼兰河孟家乡双发村至红旗村之间主河道水域上。年计划开采量15万立方米。
(三)红旗村可采范围
呼兰河孟家乡红旗村(含白旗屯)主河道水域上。年计划开采量15万立方米。
(四)富强村可采范围:
哈绥高速公路大桥下游1500米(哈绥高速公路大桥上下游500米以内除外)至红旗村白旗屯交界处呼兰河主河道水域上。年计划开采量5万立方米。
(五)养路段西北侧可采范围
呼兰养路段西北侧呼兰河旧河道水域及滩涂上。年计划开采量10万立方米。
(六)二道河桥西北侧可采范围
呼兰河二道河桥(哈肇公路)西北侧滩涂区域上。年计划开采量20万立方米。
(七)呼兰河大桥下游以东可采范围
呼兰河大桥下游700米外至呼兰河铁路桥上游700米之间呼兰河主河道水域上。年计划开采量10万立方米。
(八)兰河村可采范围
呼兰河铁路桥下游500米至呼口村高压线塔杆上游200米(供热管线两侧100米以内区域除外)之间水域上。年计划开采量10万立方米。
(九)呼口村可采范围
呼兰区腰堡街道呼口村高压线塔杆下游200米-4500米之间(呼口大桥上下游500米水域范围除外)主河道水域上。年计划开采量10万立方米。
(十)二八镇抗大干校可采范围
二八镇抗大干校南侧松花江水域上。年计划开采量5万立方米。
(十一)大顶子山杭电枢纽工程下游可采范围
大顶子山杭电枢纽工程下游700米至呼兰区与巴彦县交界处松花江主江道水域上。年计划开采量10万立方米。
(十二)三家湾避暑城景观大道迎水面可采范围
三家湾避暑城景观大道迎水面150米以外水域上。此区域采砂只用于避暑城开发建设回填之用,其他用途不予审批。年开采量最多不超过50万立方米。
二、采砂审批
拟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年度采砂时,须向河道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采砂设备的有关证书。
(四)河道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拟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在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后,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采砂所涉事宜进行审查,并在《呼兰区河道采砂联合审查意见单》上签署意见,在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同意的基础上,由区河道管理部门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认无误后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不予审批。
拟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河道采砂手续的同时,还应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采矿手续。
三、场地路线及运具限载
砂石临存场地和运砂路线设置由拟从事采砂业主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街道)、村征得相关厉害关系方同意后,根据辖区内土地及交通实际情况审核把关研究确定。按照交通部门农村道路设计承载能力,通乡通村公路车货总量上限标准为30吨。
四、部门职责及相关要求
(一)河道管理部门要对采砂业主的采砂行为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开采砂石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对采砂行为实施日常监管,发现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三)湿地、畜牧部门要对采砂活动所涉湿地、草原利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保证湿地、草原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拟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砂石临存场地范围坐标,确认权属地类,依据法定事权签署意见,并对砂石临存场地的使用恢复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合理利用。
(五)交通运输部门及当地乡镇(街道)村要对砂石运输道路使用养护及车辆运输行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道路完好,交通顺畅。
(六)环保部门要对采砂所涉生产经营运输行为实施日常监管,发现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确保城乡良好环境。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采砂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营业执照》实施登记管理并对日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维护合法的砂石生产经营秩序。
(八)税务部门要对采砂单位和个人的税款缴纳情况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足额征缴税款。
(九)国土、规划、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呼兰河城区段三家子区段堤防工程建设和新区开发建设有关事宜的公告》(哈政发法字〔2006〕22号)要求,对呼兰河堤防工程新老堤防之间围合区域内已作为城市开发建设的土地范围内的采砂取土行为进行严格管控,对乱采乱挖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 坚决杜绝采砂取土行为发生,确保围合区域内土地得到有效开发、合理利用。
(十)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以上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联合执法,对发生有证违采、无证盗采、阻挠执法、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