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支持青少年体育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支持青少年体育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体育办法】河北省省级支持青少年体育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省级支持青少年体育工作专
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支持青少年体育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印发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体育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体育彩票公益金渠道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和鼓励全省青少年体育业余训练和学校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管理、讲求绩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业余训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和省级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建设、业训扶持、重点项目基层单位训练、
社会办体育俱乐部、县级体育运动学校发展、重点项目青少年集训比赛及其他青少年体育工作等;
(二)学校体育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学开展国家和省级体育传统优势项目活动、校园足球活动及青少年体育活动等。
第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用途包括:
(一)业务训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青少年体校、国家和省级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社会办体育俱乐部等组织重点项目集训、比赛以及补充必需的器材等直接相关支出;
(二)学校体育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学开展国家和省级体育传统优势项目的活动、比赛等直接相关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在编在岗人员工资、福利和奖励以及与其他青少年集训、比赛等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及审核
第六条 项目资金申报由省体育局负责组织,实行统一管理,归口报送。每年5月底前,由省体育局布置并组织各市、县体育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申报项目,市、县体育部门应于每年8月15日前,完成下一年度拟实施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审核程序如下:
(一)设区市、省管县体育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负责本地区(含省财政直管县)的补助资金的审核、综合评价及汇总申报工作,按照补助资金类别登记入库,每年8月15日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体育局。
(二)省体育局在审核汇总各市申报项目资金和资料的基础上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根据重点支持方向和项目,确定年度备选项目,并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及项目安排建议,在每年9月10日报省财政厅。未登记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三)省财政厅根据省体育局的项目安排建议,综合考虑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市县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后,审核确定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并按照省级预算编制规程列入下年度支出预算。
第八条 项目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文件;
(二)补助资金申报表;
(三)其他要求报送的辅助材料。
第九条 各级体育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严禁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交叉重复申报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省体育局应在30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应在30日内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相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体育部门依据批复的使用用途或项目,在20日内将资金分解批复到下级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二条 市县体育部门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项目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规定,由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和活动,必须悬挂省体育局下发的体育彩票资助标识牌。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要求科学合理分配使用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并监督本级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市县体育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应确保项目真实可信、手续完整有效、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并监督项目使用单位资金使用的具体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及同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应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套取、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市县补助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体育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支持鼓励全省业余训练和学校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为提高竞技体育比赛水平打下良好基础。
第二十一条 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体育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应根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反映和衡量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信息体系,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管理规范化等;产出指标包括青少年体校、国家和省级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社会办体育俱乐部等组织重点项目集训、比赛以及补充必需的器材补助数量、中小学开展国家和省级体育传统优势项目的活动、比赛等补助数量等;效果指标包括群众满意度、补助项目活动开展效果等。
第二十二条 县级体育部门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二十三条 省体育局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完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绩效评价范围是上年度确定的省级支持青少年体育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和体育部门按职责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体育局、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整改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相关补助资金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